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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肃州区玉湖(西湖片区)水面经营权及经营性资产租赁公告(国资监测编号GR2026GS10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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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肃州区玉湖(西湖片区)水面经营权及经营性资产租赁公告(国资监测编号GR2026GS10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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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41,000
保证金 10,000
租赁期限 5年
承租押金 100000元
租金支付方式 承租方须在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以出租方相关约定为准),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甘交所集团指定账户付清首年全部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剩余租金按《租赁合同》的约定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按年足额支付。
存放地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玉湖公园
提醒:如已缴纳保证金,请点击 登录 竞价
报名开始时间:2026-09-22 09:00:00
报名截止时间:2026-09-29 17:00:00
  •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陈经理
联系电话:
13919294289
单位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商务大厦8F
项目
流程
  • 第一步

    阅读公告

  • 第二步

    报名登记

  • 第三步

    交保证金

  • 第四步

    参与报价

  • 第五步

    成交确认

  • 第六步

    资金结算

  • 第七步

    办理交割

特别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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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买公告
  • 标的物介绍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重大事项披露
  • 竞买记录

项目名称

酒泉市肃州区玉湖(西湖片区)水面经营权及经营性资产租赁项目

项目编号

N0118FCZZ262501

产权子类型

 

挂牌起始日期

2026-9-22

挂牌截止日期

2026-9-29  17:00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自动延期,延长1个周期。

标的
概况

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坐落位置

年租金挂牌价

(元)

租赁押金

(元)

租赁

期限

场地

现状

玉湖(西湖片区)水面经营权及经营性资产

酒泉市肃州区金河大桥旁

41000

100000

5年

租赁中,租期于2026年10月1日到期

备注:

1.租赁标的水面经营区域范围仅为玉湖西湖片区261.66亩(以现场踏勘为准),经营性资产包括:画舫船1艘、汽艇2艘、电动船7艘、移动码头2座

2.租赁用途仅为水上观光游览、水上游乐等旅游经营服务项目,不得经营快艇,码头不得经营游乐器械,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

 

 

 

 

 

 

 

 

 

 

 

 

 

 

出租方情况

出租方名称

酒泉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出租方承诺

我方作为出租方,向甘肃省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甘交所集团")提出申请,将我方依法拥有的租赁标的公开租赁,由甘交所集团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并组织竞价。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公开租赁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租赁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履约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公开租赁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租赁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公开租赁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甘交所集团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出租方决策文件

市文旅集团党委会议议题提请单

特别
告知

1.租赁期内,租赁标的使用权归承租方,承租方对租赁水面及设施承担全部经营、管理、安全和维护责任。因承租方经营、管理、使用等活动引发的一切纠纷、损失、事故及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第三方索赔、行政处罚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租赁期内,严禁利用租赁水面及资产、水体或景区资源经营餐饮烧烤、水上燃放烟花、垂钓捕捞、养殖、私设排污口等法律法规及公园管理禁止的活动,不得擅自增加经营项目。

3.承租方应自行负责汽艇、画舫、电动船、移动码头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检验和更新,按规定办理船舶检验、保险等相关手续,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承租方应将设施设备按移交清单完好归还出租方(正常损耗除外)。

4.承租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制定并落实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运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承租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交易
条件

资金交纳方式

线下支付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承租方须在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以出租方相关约定为准),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甘交所集团指定账户付清首年全部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剩余租金按《租赁合同》的约定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按年足额支付。

承租方资格条件

1.法律法规允许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租方确定方式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按挂牌价与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标的交割

1.承租方付清所有款项后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由出租方负责向承租方移交租赁标的。

2.承租方须在收到出租方办理租赁手续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办理完成相关租赁标的交接手续,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租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涉及优先承租权情形的,优先权人应在项目公告期内向甘交所集团递交承租意向申请,进场行使优先权。在挂牌期间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联系踏勘租赁标的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应携带《现场踏勘确认书》到甘交所集团提交承租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完成e交易(www.ejy365.com)注册并报名,取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承租意向。

3.租赁标的以现状租赁和移交,意向承租方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并与出租方及相关部门咨询,成交后承租方须自行办理租赁标的运营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参加竞租则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了租赁标的位置、范围、用途、面积、设施设备、瑕疵等现状并且完全接受《租赁公告》《承租申请与承诺书》《租赁合同(待签)》等文件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承租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租赁标的成交后,租赁标的的任何瑕疵(包含已知或未知)均不改变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状况或租赁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要求退还租赁标的或拒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和租金不予退还。

4.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交纳租赁押金。

5.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间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首年全部租金、租赁押金及交易服务费的视为承租方放弃承租,出租方按违约处理,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出租方可以重新挂牌租赁。

6.承租方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公园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公园管理处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与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规定相违背的行业,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违禁品,同时积极接受租赁标的使用所涉及相关部门与出租方的监督检查。如承租方不能按规(约)定使用租赁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7.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转借或调换给第三方使用,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若擅自签订分包转租等协议出租方均不予承认,相关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租金及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8.承租方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水上经营相关许可等证照手续,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所投入的相关设施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9.承租方经营项目须符合公园总体规划和水域功能定位,且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有关管理要求,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或与公园功能定位不符的经营活动。相关项目由承租方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消防安全、环保检验、验收许可及备案等相关前置手续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租金及租赁押金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0.承租方不得在租赁区域内擅自搭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建设临时设施的,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1.租赁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及维护须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相关维护费用由承租方全部承担。租赁标的到期后要确保租赁标的及附属配套设施设备完好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若有损坏的,须由承租方自行修缮,无法修缮的须照价赔偿。

12.租赁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由承租方负责,须保持水面及周边环境整洁有序。

13.租赁标的运营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承租方独立承担

14.因城市规划调整、水利管控、生态保护、公园升级改造等公共利益需要,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应当无条件配合,承租方不得主张经营预期收益、装修改造、设备投入等间接损失赔偿。

15.此次租赁活动所产生的税、费由租赁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16.因政策调整、规划变动及其他非出租方因素引起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面积勘测误差)均由承租方承担,且不改变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

17.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出租方提供的合同为准

18.成交后,甘交所集团向承租方仅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19.承租方确定后,甘交所集团向出租方及承租方出具《成交结果通知书》,出租方与承租方按《租赁公告》约定及《成交结果通知书》签订《租赁合同》。

20.意向承租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甘交所集团不提供竞价场所及设备,因设备或网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建议使用电脑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21.其他详见《承租申请与承诺书》《租赁合同(待签)》等文件。本公告事项如有变化,届时将发布变更公告。

交易
指南

交易规则

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报名资料及竞价前请务必遵照《租赁公告》《承租申请与承诺书》《租赁须知》和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租赁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情节严重者并将受到政府相关机构的联合惩戒,请审慎参与租赁。

现场展示

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自行联系踏勘租赁标的(节假日除外)。

交易报名

报名时间

公告期内,9:00-12:00,14:30-17:00(节假日除外)

报名手续

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甘交所集团提交报名资料,具体如下:

1.主体资料。自然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法人组织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质文件;其他组织需提供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

2.委托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甘交所集团要求的其他材料。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1.交易保证金10000元,交纳截止时间为公告期截止日17:00:00前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2.若意向承租方未成为承租方,甘交所集团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交易保证金。

3.若意向承租方成为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承租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转为首年部分租金。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甘交所集团可以按照《租赁公告》中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约定,在扣除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向甘交所集团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交易保证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若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赔偿出租方损失的,由出租方向意向承租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和甘交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故意泄露出租方商业秘密,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4)意向承租方无故放弃承租的;

5)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

6)意向承租方与出租方私自达成交易的;

7)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和甘交所集团造成损失的。

特别提示:因承租方违约导致标的再次挂牌的,若二次挂牌交易价款低于本次交易价款时,该承租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5.竞价活动开始前,因特殊原因出租方撤回租赁标的的,甘交所集团有权终止交易并及时如数退还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交易竞价安排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增价幅度(元)

--

自由竞价时间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服务费

按照《承租申请与承诺书》约定收取

联系
方式

 

报名咨询联系人

陈经理13919294289  闫经理13893751795  0937-2633131

咨询时间

公告期内,9:00-12:00,14:30-17:00(节假日除外)

现场踏勘联系人

薛经理18293738881

咨询地址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阳关路20号金地标大厦4楼

其  

1.甘交所集团网站:www.gscq.com.cn

2.微信公众号:GSCQ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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