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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原承租方的租赁到期日为2026年8月31日。若承租方为原承租方,起租日期自2026年9月1日起计,起始租金为成交价;若承租方为非原承租方,场地交付以实际交付日为准(不早于原合同期满次日),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确定具体的交付时间及租赁合同的起租时间。如出租方在约定的交付日期起3个月满,仍未能交付物业,双方可协商终止交易,互不追究责任,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租赁标的在交易完成后仍存在不能按时腾退交付承租方的风险,意向方应自行考虑逾期交付或者不能交付的风险损失,因租赁标的不能按时腾退交付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予赔偿。
2.承租方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改动其整体框架结构。承租方的承租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能按出租方规定的用途合法租用,服从出租方的各项管理。
3.意向承租方在参与本项目前已充分了解招租场地的现状、招租项目具体要求,愿意接受出租方展示的《租赁合同》全部内容。
4.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物业转租、分租或以其他方式转与第三方使用,不得更改物业的租赁用途,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将没收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5.租金不含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相关费用。
6.出租方不保证该标的现有消防设施(含消防通道、消防栓、消防用水等)符合现时消防规定,也不保证承租方能取得该标的消防合格证及营业执照等证照,承租方须自行评估该标的现状设施条件是否具备改造可行性,且消防设施整改、投入工程及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该物业的消防申报手续,且必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办妥一切消防安全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障碍或风险,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者拒付租金或者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
7.意向方不得以租赁合同约定之计租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存在误差为由解除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支付补偿或赔偿或要求调整租金。
8.承租方不得更改物业的租赁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租物业向他人提供担保、或将其租赁使用权(经营权)向他人抵押,出租物业原则上不允许承租方转租、分租;如承租方需变更新承租方,新承租方必须与原承租方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方可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贰仟元的手续费。
承租方保证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交易标的相关的披露事项,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承租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须按照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及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的相关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评审等)。承租方应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规定,以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操作规程和竞价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承租方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或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或《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交纳的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
1. 承租方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方式参与竞价;
2. 承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各承租方未形成有效报价导致项目未成交的。
3. 竞价期间,在未有其他承租方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拒绝以挂牌价行权的;
4. 承租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文件,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 其他违反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或法律法规内容的行为。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 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4.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交易合同项下价款的一部分。
1. 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招商方提交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 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招商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 承租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4.我方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账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欠租欠薪记录,且承租行为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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