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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转让方名称: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5049123231
特别 告知
公告中标的相关参数信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和评估报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以实际勘验为准。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为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鼎盛华世纪广场16号楼901号公寓。
2、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该标的房产为转让方所属企业抵顶房产,原产权人已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但尚不具备条件办理产权证;成交后,转让方将协助受让方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续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涉及的税费由受让方与开发商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自行承担。具体情况请与转让方、开发商详细了解。
3、转让标的交付前的取暖费、水电费、物业费、通讯费等由转让方承担,其他相关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标的交付后涉及的取暖费、水电费、物业费、通讯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建筑面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资料,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核定为准。最终成交价不因面积误差而改变。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标的。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与转让方、开发商了解权属登记等事宜,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5、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8、特别提示: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勘验时自行留存音频、视频等勘验资料。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申请书、自然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转受让双方须在竞价结束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3、价款支付方式分为现金支付与债权抵顶。
现金支付:最终受让方应当在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至中心指定账户。
债权抵顶:最终受让方为转让方债权人的,债权人可通过转让方出具的债权抵顶交易价款说明进行结算,交易价款超出债权金额部分由最终受让方在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至中心指定账户,本项目不接受债权人联合体参与抵顶。
4、成交后转让方将协助受让方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续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涉及的税费由受让方与开发商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自行承担。具体情况请与转让方、开发商详细了解。在交接之日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接之日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5、转让相关其它条件以转让方、受让方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交易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7、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缴纳:金额1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07-17 23:59:59,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事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保证金中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伪造情形的;
(5)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6)最高报价者经审核不符合公告要求的;
(7)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1)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交易价款后,保证金自动抵扣交易服务费。如有剩余,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由中心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全部交易价款(或债权抵顶后剩余价款与债权抵顶说明)、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至受让方账户;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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