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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项目采用候选成交规则,即根据交易结果,按意向方的最高报价由高至低确认成交的轮候顺序,参与轮候的意向方数量为前两名。广州产权交易所于交易结果形成、确定成交方后向委托方、各候选人发出《交易结果通知书》,并向委托方、成交方发出《成交通知书》。
二、该成交方未按照项目信息公告有关要求签署交易文件、或主动提交放弃成交的书面申请,委托方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启动候选人轮候成交机制,下一顺位的候选人成为成交方,依此类推。
三、如全部意向方均未产生有效报价或均放弃成交,导致项目最终未成交的,全部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四、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候选人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若成交方按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候选人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 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或评审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校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 成交方须按校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校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2.出租标的交易面积即为出租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交易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各意向方均应事先考虑该交易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校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索取补偿,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3.出租标的仅限青少年体育训练、校内普惠体育课程、全民健身开放使用;严禁商业演出、大型营利集会、餐饮、危险品存放、文体集训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承租方不得改动建筑主体、顶棚、跑道、球场基础结构,不得变更场地规划用途。
4.校方教学、校队、教职工活动绝对优先:所有时段校方教学、体育课、校队训练、教职工工会羽毛球活动(周一、周五晚间)、校园大型活动、上级检查、大型考试均可无条件占用场地,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暂停经营,不视为校方违约。承租方违反场地使用优先级约定,在校方教学、校队、教职工活动期间拒绝配合、拒不暂停经营或造成校方秩序混乱的,每次应向校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情节严重的,校方有权立即收回场地并解除合同。使用时间需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5.承租方承租后须全额承担场地升级改造(改造内容和要求详见《广州市物业租赁合同》模板),改造总投入不低于 230.44 万元,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不含后期日常维保;合同签订 3 个月内全部完工并经第三方安全、消防验收合格。改造施工期间承租方须严格遵守校方校园管理规定,施工时段不得影响校方正常教学、办公秩序,施工人员、物料进出须服从校方安保管理。租赁期内场地日常维修、安保、保洁、消杀、水电、灯光运维、消防安全、各类经营证照办理等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校方不新增任何设备。
6.承租方每年固定投入不少于 8.8 万元用于校方校队免费培训(足球、田径、篮球、羽毛球四项目),按每学期 15 课时、暑假每周 2 课时、500 元/课时标准执行,培训师资、器材、场地成本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免费开设校内公益体育课堂,相关师资、物料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租金按每半年为一期预付,实行先付后用。合同签订 2 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一次性付清首期半年租金。承租方须在合同签订 2 个工作日内付清人民币 20000 元的装修改造保证金和人民币 10000 元的水电保证金,并在合同签订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等同于首年月租金 2 倍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8.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违反校园管理规定,如噪音扰民、垃圾堆积、车辆违规停放等,每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一月内累计三次,校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双倍扣除。如因承租方责任导致校方被第三方追责的,承租方须在校方接到追责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垫付相关赔偿款项,并承担校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8.承租方须在合同签订10日内提交不少于2名的持有红十字急救证/消防安全员证人员,以及不少于4名社会体育指导员(覆盖足球、田径、篮球、羽毛球项目)的人员身份证、资质证书复印件给予校方备案。
9.承租方全额购买覆盖整个租赁期的场地公众责任险,承保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要求按合同约定执行。
10.承租方违反本项目合同第八条、第九条关于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保险投保、应急演练等任一义务,经校方书面催告后7日内仍未纠正的,每项违约应向校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且校方有权从其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累计发生三项以上违约,校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保证金。
11.其他事项详见附件《广州市物业租赁合同》。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并非候选人,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于成交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若意向方为候选人,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4.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不计息原路退回。
5.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 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校方提交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 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校方/招商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 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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