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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方应仔细阅读标的信息公告,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2、意向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版本来签署租赁合同。
1. 出租方按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交易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使用,不包括交易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2. 交易面积即为出租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交易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各意向方均应事先考虑该交易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索取补偿,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3. 出租用途:仅摆放餐车,经营即制饮品(如咖啡、奶茶、果汁、热巧克力等)、简餐轻食(如三明治、汉堡、热狗、饭团、沙拉、烘焙点心等,需符合现场简易加工条件,禁止售卖臭豆腐、炸串等气味浓烈食品)和预包装食品(如瓶装/罐装饮料、独立包装的零食等)。所有经营的食品品类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需满足食品相关储存条件要求,不得现场进行产生大量油烟、异味及高噪音的烹饪作业,不得明火作业。承租方需确保食材来源可靠,加工过程规范,并明码标价。承租方须严格按照出租用途进行使用,如承租方违反上述约定,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标的,承租方已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 餐车需采用一体化镀锌钢结构底盘,四轮可移动承载结构稳定可靠;整车水电管线暗埋式布局,车内不锈钢一体化操作台搭配分层储物系统;全车通风散热配套结构完善,隔热防锈、防水易清洁,内部空间布局适配冰淇淋、烘焙类食品加工售卖,结构安全耐用,可满足户外常态化移动经营作业需求。
5. 承租方须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出租标的3个月租金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6. 租赁期满后,承租方须在终止之日起 10日内自行搬离全部设备及附属设施,并恢复点位原状。逾期未搬离的,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 商品售价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且需向出租方提供承诺函。如发现商品售价高于市场平均价格,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标的,承租方已缴纳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 餐车外立面整体设计需契合番禺区图书馆公共文化服务定位,与馆舍现代简约的建筑风貌、周边人文环境相协调,严禁使用高饱和度、喧闹浮夸的商业装饰;鼓励融入岭南文化元素、书香阅读主题(如图书纹理、阅读IP形象、全民阅读标语等),整体视觉调性需符合公共图书馆的静谧、人文属性。
9. 承租方需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提交餐车外立面设计方案(含彩色效果图、尺寸标注图)。设计方案应与图书馆建筑及周边景观基本协调,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设计方案经出租方审核通过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合同期内实施,承租方不得擅自更改。运营期间如需调整外立面样式,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图书馆提交书面申请,获批后方可实施。
10. 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把出租标的转租、转让、转借给他人经营、使用或用作经济担保、抵押。未经批准,承租方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发布或招揽商业性广告。
11. 承租方须对本项目办理200万元以上的公众责任险(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应急事件等),正式售卖前向出租方提交保险单。
12. 广州市番禺区图书馆北门广场、负一楼北门外空间预计将实施围蔽工程,工程启动时间、施工周期暂未确定,意向方需自行评估工程可能带来的经营影响并承担相应风险。
13. 其他事项详见附件《租赁合同》。
意向方保证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交易标的相关的披露事项,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意向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须按照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的相关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评审等)。意向方应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规定,以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操作规程和竞价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意向方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或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或《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交纳的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
1. 意向方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方式参与竞价;
2. 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后,无正当理由未参与竞价;
3. 在竞价期间,各意向方未形成有效报价的;
4. 竞价期间,在未有其他意向方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拒绝以挂牌价行权的;
5. 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应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文件,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6. 其他违反广州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或法律法规内容的行为。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 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不计息原路退回。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 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租赁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 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出租方/招商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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