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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宣城市宣州区五星乡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030032500135
住所: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五星乡街道
负责人:刘勇
机构性质:机关
特别 告知
1、意向运营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2、意向运营方竞得标的后,在完成项目移交之日起一年内需要对本养老服务中心进行适老化改造,包含但不限于无障碍设施、功能专区及安全系统升级,改造资金不得低于150万元(以审计决算价为准),正常运营满一年后,转让方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通过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针对项目设施设备改造升级投入情况进行申报给予运营方一定的奖补;
3、意向运营方竞得标的后,不得改变房产及土地性质和用途,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转让方的国有资产,不得对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对外投资等,不得将竞得的经营权再次转让;
1、意向运营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运营方承诺:已进行现场查勘尽调,对转让标的涉及房产等资产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包括但不限于面积等方面的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产生的任何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3、意向运营方承诺:对本公告特别提示条款内容均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由运营方自行承担;
4、意向运营方承诺:运营方同意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涉及房产等资产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涉及房产等资产移交和在院入住人员交接;运营方应配合办理移交,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涉及房产等资产移交和在院入住人员交接;自办理完毕移交手续之日起,因运营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人身及财产损失等,均由运营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5、意向运营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产等资产以实际移交日现状为准,如与《评估报告》或本公告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转让标的成交价款。
6、意向运营方承诺:运营方竞得标的后,在完成项目移交之日起一年内需要对本养老服务中心进行适老化改造,包含但不限于无障碍设施、功能专区及安全系统升级,改造资金不得低于150万元(以审计决算价为准),正常运营满一年后,转让方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通过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针对项目设施设备改造升级投入情况进行申报给予运营方一定的奖补;
7、意向运营方承诺: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转让方的国有资产,不得对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对外投资等;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运营方不得将竞得的经营权再次转让;运营方在合同期限内负责日常耗损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涉及房屋主体结构修缮由运营方与转让方另行商议;
8、意向运营方承诺:利用转让方的闲置用地新建、改扩建或添付养老服务设施,应事先征得转让方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运营方新建、改扩建或添附的养老服务设施所有权归转让方所有,在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一并按现状无偿移交给转让方,不得要求任何经济补偿,合同期内,运营方每年应向转让方提交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年报。
9、意向运营方承诺:配备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10、意向运营方承诺:运营方享有养老机构的运营权,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经济、安全等法律责任;
11、意向运营方承诺:运营方应当按养老与服务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医疗卫生、餐饮服务、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老年人能力评估等规则制度,并制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工作流程,予以公开。
12、意向运营方承诺:运营方应优先保障政府兜底保障对象(含三无人员)的入住需求,对收住的社会老年人,应依据省级有关文件,合理确定收费价格,严格落实《安徽省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不得实行会员制、收取会员费等预付费。
13、意向运营方承诺:运营方竞得本项目后,转让方与运营方确定原工作人员的安置方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同时应配合转让方做好转让标的涉及养老服务中心内已入住人员接续手续;
14、意向运营方承诺:运营方应根据特困供养人员等政府兜底保障对象(含三无人员)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情况,不断提高政府兜底保障对象(含三无人员)的生活水平,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对财政拨付的特困供养人员等政府兜底保障对象供养经费、护理补贴经费等,按财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本年度用完;
15、意向运营方承诺:运营过程中应优先满足兜底保障床位数需求,兜底保障床位数下限不低于54个,具体根据集中供养需求的政府兜底保障对象人数实行动态调整,兜底保障对象人数超过以上人数的,运营方应优先接收。对暂时未入住的兜底保障床位,可由运营方暂时使用,但转让方有需要时,运营方须无条件配合优先用于兜底保障人员养老入住,
16、意向运营方承诺:运营方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支有据、账目清楚,在合同存续期间获得的政策资金、奖补资金等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使用。对财政资金拨付的特困供养人员等政府兜底保障对象(含三无人员)供养经费、护理补贴经费等,运营方应全部用于此类人员保障,并实行专账管理,不得克扣挪用,不得向特困供养人员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17、意向运营方承诺:运营方必须建立内部独立、规范财务核算制度,接收主管部门监督,属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还应接受审计监督,每年经营收益等财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18、意向运营方承诺:运营方应及时向监管方、转让方报告重大情况,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入住老人伤残或死亡等可能影响养老设施运营或危及入住老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
19、意向运营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20、意向运营方承诺:运营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标的转让底价受让本标的。
21、意向运营方承诺:对拟定的《运营管理合同》(样本)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1、交易保证金金额:5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本标的的交易保证金通过钱包支付;
请意向运营方通过e交易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意向运营方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账号须为该名称对应账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运营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3、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意向运营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按系统提示完成保证金缴纳,且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
特别提醒:
缴纳保证金后,需自行登录所注册意向运营方账号的‘我的报名’进行保证金确认缴纳,确认后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的,方为有效保证金;为确保保证金在缴纳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请至少提前两小时进行保证金支付,如支付半小时后缴纳状态未显示为“已缴纳”的,请致电(0553-3117729)。由此产生的因保证金无效而导致无法正常参与竞买或网络竞价的一切后果由意向运营方自行承担。
4、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运营方原因而非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运营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运营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运营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运营方的受让资格;该意向运营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运营方进行追偿。
a.意向运营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运营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动态报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运营方的意向运营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运营方的意向运营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转让方签订《运营管理合同》的;
e.意向运营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运营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运营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运营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运营方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运营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受让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运营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受让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b.意向运营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运营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运营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运营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运营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c.意向运营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运营方”但未被确定为运营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运营方为非运营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运营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3)意向运营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运营管理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运营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转让标的转让底价视为转让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运营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运营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运营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运营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运营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02-运营管理合同(样本).pdf
特别 声明
宣城市宣州区五星乡养老服务中心10年经营权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宣城市宣州区五星乡人民政府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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