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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方对出租标的按照现有质量、交付使用时的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出租标的结构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2、出租方按现状出租,承租方确认租赁标的的现状(包括且不限于标的的外观、结构、装修、装饰、水电设施、消防安全防护设施等)已充分了解及无异议。
3、本出租房屋证载用途为办公,出租用途为办公。承租方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租用途进行租用。承租方不得在租赁物业进行生产、制造或加工任何产品,不得在租赁物业内经营餐饮、娱乐、洗浴、殡礼、易燃易爆产品销售等容易污染环境、扰民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日常使用中应切实注意用电的安全,不准超负荷或违规用电,不得违规使用燃气等设备用具,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及后果,全部由承租方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4、承租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及经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独立承担全部的经营费用、经营风险及法律责任。承租方不得在租赁物业内非法使用、生产、存放危险品以及易燃易爆、有毒、违禁物品和进行任何违法、犯罪(包括但不限于卖淫嫖娼、赌博、贩毒)的活动。如因承租方涉嫌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立案调查或查处的,合同自动终止,承租方应立即将租赁物业交回出租方,结清一切应付款项,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发生以下情形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承租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出租方损失,承租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将租赁物业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2)拆改结构或改变合同约定出租用途的;
(3)拖欠租金超过30日的;
(4)利用租赁物业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5)故意损坏租赁物业的;
(6)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租赁物业的情形。
6、承租方在办理(或变更)报建、经营证照、消防合格证及有关手续时,出租方应提供力所能及的、现有的相关资料协助,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仅承担提供必要的现有资料的义务,不承担承租方的报建、经营证照、消防合格证及有关手续无法办妥带来的任何风险、损失和责任。
7、合同保证金为最后一个月租金2倍。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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