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必须于竞价结束后出租方通知时间内至出租方处签署《租赁协议》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 自然人身份证原件;
②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工商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与公章;
③ 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2.承租方未履行上述规定的,出租方有权视作承租方放弃标的。承租方放弃或视作放弃招租标的,该标的可再次招租,如租金低于原成交租金的,违约承租方应当补足差额。
3.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前,若招租标的因特殊情况撤销等情形致使意向承租方无法竞价时,意向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主张除退取保证金之外的任何权利。成交后,如标的因特殊情况出租方最终不能完成交付手续的,承租方仅有权要求平台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4.本次招租出租方已承诺在《租赁协议》规定的租赁起算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因承租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出租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承租方延期付清款项的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本次招租标的以交付时现状进行交付,交付房屋时如含装修部分,承租方不需使用的,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拆除,费用自理。
5.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交清年租金、10%的履约保证金(承租押金),出租方交付招租房屋。出租房屋交付后所产生的物业、电、暖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涉及承租方使用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
6出租房屋交付后涉及出租方已提前交纳的费用,承租方须根据剩余未使用期限计算相应费用,退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