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中标后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协议》,办理招租住宅的交接事宜,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① 自然人身份证原件;
②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工商执照复印件,委托人须提供法人签字并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③ 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2.承租方中标后未能按时提供上述要求材料的,出租方有权视作放弃租赁标的。承租方放弃或被视作放弃租赁标的物时,该标的可再次招租,如成交租金低于原成交租金,违约承租方应当补足差额,并承担相关责任。
3.在中标确定前,若招租标的因特殊情况需撤销租赁行为,意向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主张除退取保证金之外的任何权利。中标后,如标的因特殊情况致使出租方无法完成交付事宜,承租方仅有权要求平台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4.出租方在《租赁协议》规定的租赁起算日前具备交付租赁房屋,因承租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致使无法完成交付事宜,出租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物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承租方延期付清款项,双方协议约定的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本次招租标的物以勘验时现状进行交付。交付房屋时如含装修部分,承租方不使用的,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承租方可自行拆除,费用自理。
5.中标方须在签订《租赁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交清年租金、10%的履约保证金(承租押金),出租方交付招租房屋。出租房屋交付后承租方所产生的水、电、网络等相关费用均自行负责;承租方因使用房屋需要其它相关手续,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给予配合。
6.出租房屋交付后涉及出租方已提前交纳的费用,承租方须根据剩余未使用期限计算相应费用,退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