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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招商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招商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3.招商方已认真考虑招商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招商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招商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意向合作方应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报名手续(含提交《意向合作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
2.意向合作方通过深圳联交所资格审核并全额交纳招商保证金后可领取《综合评审文件》。
3.意向合作方应按照招商公告和综合评审文件的要求参与综合评审。
一、项目概况
项目选址南雄市全安镇内,占地约3万㎡,改造现有水塘建成建筑垃圾消纳场,总库容7万m³,服务期限3年,年均消纳建筑垃圾3.4万吨,项目拟采用堆填方式开展建筑垃圾消纳作业,仅接受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工程渣土/泥浆。
二、合作方案
(一)合作模式
1.招商方负责项目选址、提供场地、消纳场方案设计,统筹落实消纳场经营资质获得消纳许可,牵头办理项目立项。
2.招商方统筹制定项目整体进度安排,向合作方下达建设、运营各阶段工作要求;确认项目设计方案、建设标准与运营规范,作为合作方实施工作的依据。
3.招商方对合作方的工程建设、日常运营、安全环保、服务质量等全过程开展监督、检查与考核,有权就发现的问题要求合作方限期整改。
4.合作方负责全额投入项目全部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招商方确认的设计方案及进度安排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生产安全负全部责任。
5.项目涉及的环评、安评、消防、水土保持、检测等合规证照办理手续由合作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招商方履行监督职责,保障项目依法合规落地实施。
6.合作期限内,合作方应按招商方项目安排开展消纳场运营相关工作;组建专业运营团队,负责项目日常运营、设备维护、人员管理等全部事务,独立承担项目所有运营成本;合作方应建立规范完整的项目经营台账,全面记录建筑垃圾处置量、运营收支等全流程运营数据,按招商方要求定期报送台账报表。
7.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行业标准开展建筑垃圾消纳作业,对项目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承担主体责任。消纳场所有对外经营活动均以招商方名义开展,合作方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开展业务、私自收取费用。
8.合作方应自觉接受招商方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考核、审计等相关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合作期满后,向招商方无偿移交全部不可移动的资产、技术资料与运营档案。
(二)其他合作条款
1.本项目建筑垃圾堆填作业严格遵循“分区、分层、逐段推进、边分选、边堆填、边整治”的总体施工思路,充分发挥场区生产辅助用房分拣、资源化预处理作用,按照进场核验→车辆冲洗→分拣处置→分区卸料→摊铺整平→分层压实→覆土覆盖→场容整治→动态监测的标准化流程循环作业,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优先、无害化堆填”的处置目标,确保堆体稳定、场区整洁、环保可控、安全有序。
2.场区设备配置应围绕进场计量、物料分选、堆填作业、扬尘防控等实际运营环节统筹布设,严格遵循项目建设规模、作业工艺及环保管控要求,科学选型、合理布局、按需配置,保障场区作业连续、运行稳定、管控合规。严格依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生态环境扬尘管控标准及项目实际作业工况综合确定,结合场区处置规模、作业流程、环保要求及安全运营条件,全面统筹设备配置体系。
3.项目应严格按照公示的消纳种类接收建筑垃圾,严禁接收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废弃物。
4.对于具备资源化利用条件的建筑垃圾,项目再生产品须达到《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等相关标准要求,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5.合作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涵盖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各项制度张贴上墙并严格执行。合作方应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实行发现、登记、整改、验收的闭环管理,一般隐患立即整改,重大隐患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确保隐患及时消除。
6.合作方应建立覆盖生产、安全、环保、质量、设备、人事、财务及行政等各方面的管理制度体系。
7.合作方应建设建筑垃圾运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场区运营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和可视化。计量设备、视频监控系统接入当地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实现运输处置量实时统计、违规行为预警等功能,数据传输及时、准确、完整。场区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摄像头,覆盖出入口、计量区、作业面、堆填区及资源化利用生产区,监控数据存储不少于三十天,可随时调阅回放。
8.项目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处置费,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
9.合作方应严格按照《建筑垃圾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加强运行期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0.合作方应落实生态环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土保持、水污染控制、粉尘污染控制、噪声控制等。
(三)考核机制
项目实行月度巡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整改、解约的核心依据。
(四)退出条款
1.合作结束正常终止合作方投资建设的可拆除、可搬迁的资产、设备由合作方自行处置。合作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将技术资料及运营档案无偿移交招商方,经招商方验收合格后办结交接手续,合作关系终止。合作方应自行结清合作期内产生的全部人员薪酬、供应商款项及对外债务。
2.合作方重大违规导致的提前终止合作方出现下列重大违规情形之一的,招商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合作方之日起终止:(1)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被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2)擅自以自身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收取费用,或存在账外经营、截留项目收入等情形,经招商方催告后拒不改正的;(3)未按招商方确认的方案及标准完成建设,或擅自停工、停产超过约定期限,严重影响项目正常推进的;(4)连续两次及以上考核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招商方监督检查、对整改要求逾期未落实的;(5)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行为,致使合作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处理及赔偿规则:合作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作方已投入建设形成的全部固定资产、设施设备无偿归招商方所有,招商方无需就合作方的建设投入支付任何补偿;若违规行为造成招商方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的,合作方还应另行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合作方应在招商方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人员撤离、现场清整,并配合完成全部交接工作。
3.不可抗力导致的终止因地震、洪水、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强制关停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对方并提供有效证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处理规则:双方按实际运营周期结算收益分成;已形成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属甲方;双方就后续现场清理、资产交接等事宜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合同约定原则执行。
(五)合作费用
1.所有项目收入全额进入招商方设立的银行专户,经招商方、合作方双方核算确认后由招商方向合作方拨付分成。
2.消纳场正式运营后,招商方每月按不高于项目营业收入的70%向合作方支付合作费用(具体比例根据合作方报价确定)。
二、特别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2.意向合作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合作风险、投资事项及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招商项目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招商合作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合作方成为本次招商项目的合作方,应按交易文件及有关规定等与招商方签订协议。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合作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招商项目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合作方承担。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招商项目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协议或拒绝支付投资款项或放弃参与合作,否则视为违约。
3.若非招商方原因,意向合作方或合作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意向合作方在参与本次交易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交所报名阶段、遴选阶段、合作协议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的;
(2)与其他意向合作方进行串通报价影响公平公正的;
(3)提供虚假主体材料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
(4)未按公告约定参加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综合评审活动的;
(5)意向合作方在综合评审环节未按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或未按综合评审文件要求参与评审的;
(6)意向合作方未按综合评审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的;
(7)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最终合作方后,拒绝签署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协议的;
(8)意向合作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9)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4.合作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交所有权优先以招商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合作方仍负有清偿责任。同时,合作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招商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5.意向合作方拟了解项目详情的,可签署《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查阅《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材料。
6.评审开始日前2个工作日,招商方可发书面补充通知修改综合评审文件内容,补充通知将以电子邮件(以意向合作方在深圳联交所报名时预留的电子邮件地址为准)的方式发给所有参加本次评审活动的意向合作方,并作为综合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7.意向合作方领取综合评审文件后,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综合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深圳联交所提出,以便补齐。若意向合作方有疑问需要澄清,应在评审开始日4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商方提出(由深圳联交所代为接收),招商方认为有必要进行澄清的将在评审开始日2个工作日前予以解答,由深圳联交所按招商方要求发出澄清文件并以电子邮件(以意向合作方在深圳联交所报名时预留的电子邮件地址为准)送达所有参与综合评审的意向合作方。
2.合作方经营范围应包含建筑垃圾处置。
3.合作方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经营(活动)异常”名录。【需提供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截图,需提供信用中国网(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经营(活动)异常”名录查询截图】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账户名称: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812001488880010091
开 户 行: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若意向合作方未被确认为合作方且未违反信息公告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招商保证金本金由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于评审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若意向合作方被确认为合作方并在规定时间内与招商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后,其交纳的招商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由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招商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划转至招商方指定账户。
4.待项目合作终止,所有款项结算清晰后,合作方应以书面形式向招商方申请退回履约保证金,经招商方同意后,由招商方于7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回给合作方。
公告期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名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采取协议成交的方式,选定其为最终合作方;
若有两名(含)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按照综合评审的方式,确定评审得分最高的意向合作方为最终合作方;
若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不足一名,不延长期限,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三、信息披露期
四、特别提示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合作协议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合作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合作协议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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