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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现状与思考

发布时间 2023-07-19 17:35:33 896次阅读 e交易平台

近年来,国家和省里对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越来越重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推动政府定价机制由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制定定价规则转变鼓励要素交易平台与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形成涵盖产权界定、价格评估、流转交易、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可见,政府从定价格定规则转变,充分体现了最大程度发挥市场决定价格的改革方向。推进产权阳光交易,关键在于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两大基石,紧跟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步伐规范一切交易活动,引导产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本文分析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产权交易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制约产权交易发展的意见建议,与读者共同探讨。

一、准确把握产权交易市场的内涵

新时代下,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全部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赖以进行公开流转、公平竞争、等价交换、保值增值的生产关系总和,这就是无形市场。而与无形市场相对应的有形市场,则是现行法律定义下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在内的产权交易场所(引自中国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副秘书长王双林)。根据这个定义,发展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关键在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下的无形市场与有形市场的统一。其中,产权交易机构,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重要载体,是组织、协调、聚拢产权交易相关主体参加或参与产权交易的关键力量。西方发达国家则不存在类似的有形市场,西方发达国家的产权转让都是在无形市场中自发进行。

二、目前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

1.交易机构多,设置不统一。当前,全国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形式多样,有的设置产权交易所,也有二手车交易平台等,但最基本的做法是把产权交易职责职能划入当地政府所属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明确内设机构。不管怎么设置,个人认为只要是有利于产权市场公平公正交易的做法都可行。

2.交易品种多,进场不规范。根据各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涉及产权交易的目录内容共有730项,其中国有资产类4项、资源类6项、环境权类3项、特许经营权类7项、农村集体产权类3项、林权类2项、其他类5项。规范产权市场发展,首要的是要引导项目进场交易,但根据目前进场交易情况看,进场交易的类别及项目有:国有资产类3项、资源类5项、环境权类1项、特许经营权类2项、其他类1项。还有218项产权项目未进场交易。

3.交易方式多,标准不一致。《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国有资产处置的形式为: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它方式。目前,国有资产主要是以网络竞价为主,也不排除个别标的采用现场拍卖。但国有资产适用于何种处置形式以及进场交易项目的额度等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三、产权交易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产权交易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等等。这些法律法规不是已过时,就是不完善,仅规定了行政监督部门怎么处理国有资产,但未明确国有资产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以及如何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不适应新时代产权交易发展要求。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拍卖形式不一,佣金收取比例难平衡。拍卖、网络竞价、网络拍卖分别适用于哪些资产难以区分。之前因为拍卖公司招商力度大,付出的成本高,《拍卖法》对拍卖佣金的收取比例高,双方各5%。但信息时代到来,网络竞价和网络拍卖项目只需通过一台能上网的电脑便可完成,标的拍卖不需要占用场地,不需要现场人员记录,不需要拍卖师,因此拍卖公司无需大成本的付出,如果参照《拍卖法》收取佣金,显得偏高,但又没有其它可参考拍卖佣金收取的依据,应该按什么样的比例收取拍卖佣金,没有法律法规明确。

二是公告发布期标准不一,操作性不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分别对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公告期和公示期有明确的标准,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却没有依据可循,如果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各监管单位说法不一,所以上述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

三是部分项目是否进场引争议,交易市场混乱。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诉讼(涉案)、罚没、抵债(税)的市场化处置项目到底应不应该进公共资源中心公开处置,一直以来就是个引争议的话题,就目前进场情况来看,以上资产凡是交由财政部门处置的资产,均已进场交易,但其他行政单位特别是法院的的罚没处罚类资产仍在淘宝网交易,上述项目虽已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但并未进场交易,各相应行政监管部门也不积极配合,产权交易市场混乱,推动其进场交易的难度很大。

2.中介机构不规范。目前,连接国有资产处置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中介机构为各类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起着桥梁作用。国有资产增值如何,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拍卖公司的招商力度。

一是中介机构势力薄弱。从事中介服务的拍卖公司大多为民营企业,其规模较小,资金缺乏,服务能力不强,服务功能较为单一,专业化薄弱,市场意识和服务意识淡薄。

二是管控力度不大。拍卖公司能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游刃有余,能把控标的处置全过程,交易中心与委托方无法控制拍卖公司行为,因此,加强对拍卖公司的管理尤为重要,最有效的方法是产权交易实现全流程电子化。

三是市场化程度低。大多数拍卖公司受利益驱动,未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仍依附于政府和国有企业,市场化程度较低,仅限于牵线搭桥式的信息服务,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只求找到买主,难以真正实现其市场价值。

3.交易信息不对称。当前,资产信息发布主要媒体为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当地机关报。一是从接受信息角度看,由于地域、信息渠道等因素的影响,政府、企业和民众接受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较突出,资产处置信息难以做到全民共享,有需求的买家找不到卖主。二是从信息转化成果看,由于资产发布信息难以全覆盖,很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以及通过市场发现价值,有些资产找不到买家,谈不拢价格,导致可以实现市场价值的资产流拍。

4.平台定位不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政府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初衷是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但由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位于一个服务平台,于是被社会认为是一个所谓的项目走流程的平台,甚至有些中介机构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当成一个谋利的平台。正因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地位的局限性,如何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真正实现国有资产处置价格市场决定,需要政府发挥作用,提升平台定位,强化平台运行保障,持续拓展平台功能。

5.电子化交易难覆盖。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支持构建公共资源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互联网技术能将各类交易市场主体连接起来,产权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正在推行,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当前,我国一二线城市网络竞价已成为常态,但中小城市受到地域、文化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国有资产网络竞价很难做到全覆盖,挂牌交易、在线对接等全流程交易服务还不能得到很好的运用,电子化交易任重道远。

四、建议与思考

1.完善产权交易制度。只有完善制度,产权交易才有章可循,基于目前产权交易制度不完善的情形,我们呼吁国家层面制定一部完整的产权交易法律法规,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位,采取强有力措施吸引目录内项目进场交易,健全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的产权交易规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各类产权保值增值。

2.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主体作用。财政局、国资委等职能部门是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主体,是面向产权交易市场发挥更好作用的行政力量,国家应明确其职责职能,以行政手段推进项目进场交易。评估机构、会计机构、审计机构、国有企业、多种所有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各种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为产权交易市场参与主体,是决定产权交易活跃度与规范性的主体力量,要推动其参与力度,激活要素市场,实现要素价格由市场决定的产权交易体制。各类拍卖公司是产权交易市场运营主体,为产权交易活动的实际组织者,是组织、协调、聚拢其他产权交易相关主体参与产权交易的关键力量,各监管主体应充分发挥拍卖公司的积极作用,为国有资产增值服务。

3.持续拓展平台功能。目前,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下设的国有产权交易平台,是要素市场发展的关键力量。政府应着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平台定位,建设高标准的产权交易平台。一是加大平台投入,以“互联网+科技”手段,以“智慧交易”一体化平台建设为契机,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使交易各方更便捷的完成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业务工作,形成市场化、规模化、品牌化的产权交易市场。二是规范国有资产挂牌交易、公开拍卖和成交信息公告制度,畅通信息公开渠道,灵活运用多种竞价机制,为挂牌、拍卖等产权交易活动提供配套服务,充分发挥要素市场的作用,实现国有资产市场化定价机制。(来源: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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