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市场下一个热点,你了解了吗?
作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产权市场从最初由国有资产有序流转为引领,以资本要素交易为切入点,正不断创新构建全要素市场,以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这就要求每个产权人对目前乃至未来的难点、热点问题,有基础的判断和把握。
根据近期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等文件,不难看出,数据正和我们熟知的其他要素一起,融入我国经济价值创造体系,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生产力。
然而,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尚处于起步阶段,不仅规模小,不少人更对数据要素如何实现进场交易一头雾水。
数据何以成为要素?
有价值,能产生效益是成为生产要素的前提条件。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作为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市场前景广阔,正被政府和企业寄予推动产业升级、优化经济结构和创造经济增长的厚望。据预测,到2025年,中国产生的数据总量将达到48.6ZB,占全球的27.8%,对于GDP增长的贡献率将达年均1.5至1.8个百分点。
我们日常所熟悉的数据,涵盖生活中金融、通信、交通、教育、医疗、商业等方方面面,或以公共数据方式存在,或以“隐私”形式存在。前者如气象及空气质量数据和车辆违章数据为代表的公共数据查询服务,流通规模大但不以市场化为目标;后者被非法获取,经由拼接和清洗,进行地下交易。事实上,据估计,2021年我国数据“地下黑市”的市场规模已超1500亿元。近年来,在监管部门持续打击下,数据黑市交易行为有所收敛,但并未真正销声匿迹。
而真正能进场交易的,应是在严格使用授权、合法正当的基础上,存在有效的价值创造机制的数据。根据目前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实践探索来看,大多涉及群体行为分析、趋势洞察与预测、企业经营调度、生产工艺提升等大数据应用场景。
△e交易平台上的数据交易项目
数据要素的确权难题
进一步来看,一项生产资料能够顺利交易,需明确其所有权。
不同于传统生产要素,数据要素在制度设计、法律保障、技术实现、要素质量等方面并未经历较为完善的产权化路径,尤其当我们以实质性、物理性存在的惯性思维去思考数据的产权,即使公共数据和个人数据的权属问题相对清晰,企业数据则一时难以找到答案。同时,数据可接近零成本无限复制,随着使用还会产生新的数据,其过程往往伴随着多个主体,导致产权边界随时发生变化。
对此,最新发布的“数据二十条”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提出“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要求“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从而在总体框架上采用结构性分置,具体操作上采用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创造性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
关于企业数据,“数据二十条”认为对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而言,“市场主体享有依法依规持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益,保障其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可以说,鼓励企业探索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共同合理使用数据,实现“用数赋能”的态度足够明确。
数据要素交易,这些问题待解决
当然,解决确权问题只是第一步,即使了解应以数据的不同属性为依据构建多权分离的产权配置模型,实际交易过程中还可能遇到定价难、互信难、监管难等挑战。虽说“数据二十条”从流通规则、交易市场、服务生态等方面加强了数据流通交易顶层设计,但具体操作还需要各大数据交易机构通过大量案例总结归纳,形成更完善的服务流程。
一方面,数据要素交易必须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来开展,尤其数据要素具有可复制、可拓展、可延伸、不可验证和非排他性等独特特征,这就要求交易应当具有可信、可控、可追溯性。在技术层面,区块链技术有效记录数据流通全过程并使其不可篡改,隐私计算技术使“数据可用不可见”,方便单向传递演变为多方数据交互融合的同时减少数据的权属争议,都是较为常见的做法。
除此之外,数据交易机构应当设立数据安全负责人和安全部门,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基于现有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定期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培养合格的数据要素交易相关人才。
另一方面,需要尽可能解决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需求方往往很难在交易前了解数据供应源的合法性,判定数据资产的质量,确认数据产品的权威性。此时在要求数据供应方提供相关权益的承诺及交易数据采集渠道、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用户授权等相关材料的同时,还可引入第三方做出合规的技术评估,数据交易机构或其委托的合法数据处理机构也应对数据交易主体背景、数据来源合法性、数据产品的风险性等方面进行合规审查,并提供相应的安全风险预防、管理和处置措施。
同时,应吸取产权交易机构变“单打独斗”为“资源共享、平台共享、技术共享”的经验,数据交易也需打破区域性局限,着手建设全国统一的、多层次的数据要素交易大市场,打通数据孤岛,加快推进政企数据平台对接,推动各类数据资源有效流通和社会主体进入数据要素市场。
当然,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建构完备的制度体系和形成完善的交易流程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但相信在国家政策引领、地方试点推进、企业主体创新等多方合力下,数据要素交易相关业务在未来一定会取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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