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不应只是“卖方市场”
产权交易,虽然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活动,但也如普通商品交易一般,要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买卖双方是两大参与主体。然而在具体实践中,产权交易却一度是“卖方市场”。当然,这里的“卖方市场”并非传统意义上商品供不应求,买主争购的情形,而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卖方掌握买卖主动权,买方占据不利地位。
产权市场的构造特征,决定了目前投资者在参与交易时,或许会碰到以下问题:
1. 供应总量大,可选择范围少
自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提出了产权交易“应进必进,能进则进”的市场建设指导原则,进场交易的标的包含范围日益扩大,从常见的公有二手车、房产、土地、股权、债权,到工美藏品、广告经营权、产能指标、服务采购等,除国家法律法规指定如股票、债券、票据、外汇等标的必须进入特定交易场所外,其他只要权属清晰的标的都可在产权市场交易。
然而,标的范围广、供应总量大,对投资人而言并不代表可选择范围足够多。产权市场标的非标准化属性意味着若按投资者需求细分到具体领域,一定时间内的供给量依旧是十分有限的。例如看似挂牌量不小的股权转让项目,光细分标的所属行业一项,可能就有批发业、建筑业、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等无数选择,当进一步对所在地、注册资本等进行筛选后,选择更将少之又少。
2. 技术加持披露,信息仍不对称
虽然产权市场一直在优化项目信息披露制度,例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首次明确提出,国有资产交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资产交易信息。再例如《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在补充完善前者的基础上,以“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具体化了披露要求,但买卖双方在信息获取渠道上存在天然不对称。
现在不少产权机构试图通过3D技术、视频、VR全景、语音导览等多种形式方便买家了解心仪标的,但这并不适用于所有标的。同时,针对不同项目却执行统一的披露模板,凸显不了该项目的独特性,投资者可获取的信息完整度仍存欠缺。
3. 综合服务提升,“售后”意识不足
产权市场催生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要措施之一的“实行企业产权有条件有偿转让”,而产权交易机构亦是由服务国有产权交易起步,逐渐向外拓展市场范围,但无论从发展历程,还是政策倾向来看,都侧重于卖方,力求把项目“拉进来”。
事实上,无论是什么交易,两大参与主体是买卖双方。不仅需要全方位了解转出方需求,亦要了解投资人的交易需求。然而在当前产权交易实践中,除常规的指导投资人如何提交报名材料、按交易规则缴纳保证金、网络竞价外,大多没有其他与投资人相关的服务。具体项目交易完成后,投资人便成了数据库的一项冷冰冰的数字。事实上,若能完善交易全链条综合服务,在交易后续整合阶段应双方需求积极介入,或许可进一步了解挖掘投资人的需求,调整完善业务流程或促使投资人关注其他交易项目。
正如上文所说,目前的“卖方市场”可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交易机构也是服务机构,其运营管理水平直接决定了产权市场的发展层次和地位,应当围绕交易服务标准化方向,提升双方客户体验和服务质量,不仅要做好“卖方”服务,也要做好“买方”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