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常见问题解答
采购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什么条件必须满足?
1.仅可从唯一供应商采购;
2.发生意外紧急事件时,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增购的,增购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采购方式公示内容应包括哪些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
二、拟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描述;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和有关说明;
四、拟定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家对有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而具有独特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时间;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接收到异议公示后,该如何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和论证意见连同公示情况一并报告有关财政部门。
采购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告知补充论证的结论。
单源采购活动中发生什么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
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由于情况变化,已不符合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规定情形的;
2.发生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出价超出采购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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