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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中的适用情形

发布时间 2025-08-11 08:55:36 760次阅读 e交易平台

招标采购方式是指除招标采购方式以外,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协商或直接选择等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形式。与招标采购相比,非招标采购方式更加灵活,能够适应不同采购需求和场景。

一、常见的非招标采购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二)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三)询价采购: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招标采购

二、政府采购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若采购项目的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对于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但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若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四)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

2.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

(五)特殊采购需求

1.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对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

2.紧急采购: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3.保证一致性或配套要求: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4.市场竞争不充分:对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5.无法事先计算价格总额: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

来源:行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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