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的评分必须保持一致。出现评分不一致时,处理流程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现场复核与立即纠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标现场设立复核机制。发现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畸高畸低或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应当场指出,并出具《现场复核意见书》,载明问题事项、复核依据、拟处理意见。评标委员会接到意见书后,应立即暂停后续评审,由组长组织全体成员对异议评分逐项核实。确认属评分笔误、计算错误或理解偏差的,应当众修正,并在《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复核情况”栏中如实记录:复核时间、复核内容、修改理由、修改结果及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二、报告财政部门的两种情形
经复核,仍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于评标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全套评标资料:
(一)拒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坚持畸高畸低评分的;
(二)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影响评标结果的。
财政部门收到报告后,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可对违规专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并在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公开处罚信息。
三、后续整改与档案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现场复核意见书》、修改记录、财政部门处理决定一并归入采购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对因评分不一致导致项目需重新评审的,应在原评标委员会基础上补足专家后重新组织,确保结果公正。
通过以上措施,可有效防止因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导致的争议,切实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