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中发现资格审查错误如何处理?
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中,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后独立实施,评标委员会的职责限于对合格投标人的技术、商务文件进行评审。若评标专家在评审阶段发现资格审查结果存在明显错误,应依据现行制度稳妥处理,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一、正确认识职责边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资格审查主体为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不承担该项职责。因此,专家首先应尊重程序分工,避免直接否定或替代采购人的审查结论。
二、及时沟通与书面反映
发现错误后,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指出具体问题,要求其复核。沟通内容应包括错误事实、相关条款依据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并留存记录备查。
三、无法改正时的处理路径
若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确认错误但无法现场改正,或拒不改正,评标委员会可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停止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中载明停止评审的理由及事实依据,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后续监管与责任追究
财政部门收到报告后,将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对未依法进行资格审查的采购人、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评标委员会应配合财政部门的调查,如实提供评审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
五、评标专家工作提示
评标专家在履职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审慎原则,对资格审查错误既不扩大评审权限,也不放任程序瑕疵。通过及时沟通、规范记录和依法上报,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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