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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公告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按照2个延期周期数延期。 3.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合格意向方报名,则在不变更信息披露公告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合格意向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意向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在不变更信息披露公告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合格意向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如最终有多个受让方,则各最终受让方根据拟受让股份份额分别与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5.本次转让企业管理层拟参与受让。 6.本次转让涉及优先购买权。根据《四川沃飞长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D轮协议3.3.4(3)条款约定,控股股东或其指定关联方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购买权,若控股股东或其指定第三方行使完毕优先购买权后仍有剩余待转让股权,则除控股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购买权。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及控股股东指定的关联方(关联方的判定以标的企业控股股股东盖章的《关联方确认函》为准,详见本公告附件),需按照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规则进行场内行权,包括但不限于登记报名、交纳交易保证金,参与竞价活动,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本次转让竞价及行权的规则详见公告附件《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 7.意向方及意向方实际控制的企业(标的企业除外)须不存在与标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具体由标的企业判断为准),且与标的企业不存在竞争关系。意向方报名时须承诺,在受让标的公司股份后,不从事任何可能直接损害标的企业利益的活动。 8.若标的企业在本次交易信息披露期起至最终交易合同签订前正式向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则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挂牌公示及本次交易,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意向方报名时须承诺将无条件配合转让方办理挂牌公示终止及后续相关手续,并放弃向转让方主张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9.其他披露内容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0.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陈经理,联系方式:17816851606。 11.意向方报名时需同时提供签章的《承诺函》(详见公告附件),即须对关于不存在同业竞争、关于标的企业上市申报的特别约定、关于优先购买权行使后的剩余股权认购等方面做出承诺。
1.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 2.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受让方被确定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其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受让方被确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不计息)。交易合同签订后,立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2.如因受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转让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转让方应当退还受让方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浙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浙交所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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