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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3.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合格意向方报名,则在不变更信息披露公告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合格意向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意向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在不变更信息披露公告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合格意向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5.本次转让企业管理层不参与受让。 6.本次转让不涉及优先购买权。 7.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 8.标的企业取得的浙能•俪都钱塘项目用地为整块,按照项目公司开发计划自行分为三期进行开发建设。目前第三期尚未开发的土地实际可利用面积约20亩,无单独土地权证。取得项目用地时的土地合同对开竣工时间、开发强度等方面有相关约定。 9.标的企业已开发的一、二期项目已预缴约169万元土地增值税,按政策可清算退税。经了解,当地财政困难,暂无同类企业实际拿到退税的案例。 10.根据标的企业的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人员优化安置方案》,企业在职职工分阶段解除劳动关系,安置方案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1.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由各转让方按各自持股比例享有。 12.其他披露内容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变更完成时,受让方需同步变更标的企业名称,不得继续沿用浙能集团名下的任何商标字号作为销售、推广等商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一、二期项目存量销售和三期项目开发等; 2.标的企业的应付账款主要为合同尾款或质保金等,受让方须确保标的企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转让标的评估基准日(2026年3月31日)至工商变更完成日(含)期间的损益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主要包括房屋销售收入、人工工资(含外派经理层3名)、解聘补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优化安置方案》所涉员工解聘补偿金)和其他日常经营费用等。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受让方被确定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其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受让方被确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不计息)。交易合同签订后,立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2.如因受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转让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转让方应当退还受让方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浙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浙交所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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