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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或评审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在公示期满且未收到异议的,广州产权交易所于公示期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 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 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 出租标的涉及部分地块被永久/临时征用,本项目租金价格不随租赁面积(或可使用面积)的变化而变化,承租方须按本次公开招租成交价及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在征用方交还场地给出租方前,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交付场地,亦不得要求租金减免或解除交易或解除合同或向出租方索取补偿/赔偿。在出租方收回被临时征用的场地后,出租方向承租方移交该部分地块。以上情况可能会对承租方的运营及收益产生经营风险,意向方须知悉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公开招租活动。意向方一旦缴纳交易保证金,即视同知悉并认可该瑕疵及自行承担有关风险,一旦被确认为承租方,就前述租赁面积问题,不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
2. 出租方按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交易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使用,不包括交易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3. 承租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出租方缴交租赁保证金,出租方将出具相应的租赁保证金收据。租赁期满或按协议有关条款终止协议的,在承租方未违约前提下,并向出租方付清因使用土地所发生的租金、其他费用、违约金、赔偿款等款项后,该保证金不计息退还给承租方。在办理退回租赁保证金手续时,必须由承租方法定代表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及原合同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如确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必须持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合同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方可办理。
4. 出租方有权因政府行为、政府项目开发建设或出租方其它需要随时收回出租土地(出租方无需提供政府需要使用地块的书面文件),出租方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方后,承租方必须无条件退场,并按要求恢复土地原状,出租方不需向承租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责任或给予承租方任何补偿,承租方同意不以任何理由向出租方或政府相关部门主张权利及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5. 承租方不得违反农用土地性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土地法律法规和约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违法使用,并按时向出租方缴交租金。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转租、分租、抵押、荒弃土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按农业相关政策要求的生产种植,承租方应严格按照土地属性对地块进行管护和利用。承租方在种植(或养殖)等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违禁农药。
6. 合同期内,如承租方给农用地造成损害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承租方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承租方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自行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并接受出租方的监督管理,合法文明使用和管理土地,并承担税务、劳动关系及工伤社保、安全消防、保卫、排水、排污、计生、治安、防火、环保、卫生等全部责任。
8. 因使用该土地需要办理的一切手续、使用该土地投入及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包含但不限于水、电、装修、消防等。同时,承租方必须负责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消防、消纳、工商证照申领等相关手续。如有债权债务纠纷、安全、劳动关系及工伤、社保、雇佣、治安、消防等原因导致出租方被政府、法院等部门要求先行垫付款项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9. 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堆放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剧毒或其他有毒和放射物质、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不得荒弃土地、不得在本租赁物内经营污染(包括噪音、废液、粉尘)项目。
10. 承租方负责做好土地周边排涝设施维护,保证排涝设施的正常运作。
11. 承租方不得私自加建、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兴建经营性设施和非临时性使用设施,不得经营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行业。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发现因承租方存在前述违法用地行为而出现违法用地图斑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处理整改,承租方在期限内拒不整改或者未完成整改的,视作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无条件收回地块,不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作任何补(赔)偿给承租方。因恢复原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12. 严禁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做出或因管理不善导致他人做出填埋废土、垃圾、其他固体废物、危险废弃物或向承租土地排放有毒、有害液体,或填埋、实质性缩小鱼塘水面面积等伤害标的土地成份的行为或改变土地现状及改变土地正常规划用途的行为。若出现以上情况,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整改,承租方不按时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出租方可无条件收回中标地块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租方将土地恢复至出租方交付承租方时的状态(包括土地外形与性能用途),承租方拒不恢复的,出租方可聘请第三方进行恢复、整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涉及环境侵权,承租方还应承担消除环境污染所需的全部费用。
13. 承租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出租方缴交租赁保证金¥5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14. 承租方需严格遵守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不得违反《安全生产协议》有关规定。
15. 其他事项详见附件《土地租赁协议》、《安全生产协议》。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 若意向方的报价综合得分并非最高得分,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不计息原路退回。
4.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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