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招租 废旧物资 房地产 二手车 二手设备 股权 债权 知识产权 土地 工美藏品 数据产品类 生态资源 资源使用权 排放权交易 林木
江苏 广东 内蒙古 新疆 湖南 黑龙江 安徽 甘肃 海南 云南 浙江 山东 四川 广西 河南
0 人关注23 次浏览
阅读公告
报名登记
交保证金
参与报价
成交确认
资金结算
办理交割
本平台为第三方交易信息平台,仅对挂牌方和/或招标方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项目公告以及相关信息、图片、视频、附件等,均由挂牌方、招标方自行负责发布、上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平台对项目公告等各项信息、素材不承担审核义务与法律责任。对交易成交的项目,本平台不强制挂牌机构(单位)提供退换服务。
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4.成交方须在场地移交前向出租方提供《经营方案》、《服务保障及应急服务方案》《装修方案及保证措施》书面材料并按照委托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该方案完成标的装修改造工作、经营管理等。
1.出租标的交易面积即为租赁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交易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各意向承租方均应事先考虑该交易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2.出租标的用途为与公园功能相符的文化与商业经营配套服务项目,拟用于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销售、展览、画廊、茶艺(不包含无人自动设备、以不对公园造成环境污染为限)
3.为保护园区自然环境与历史风貌,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进行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承租方须按租赁用途使用,知悉并接受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4.出租方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有出租、共有、查封、抵押情况。
5.本项目位于上述《不动产权证》权属范围——广州兰圃园区内,本项目有关建筑物未单独办理有关确权手续。承租方认可并承诺按照标的现有质量、现状、产权、规划状况,并按出租方指定用途自行依法依规办理本标的各项审批手续、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及经营法定的各种证照(包括但不限于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标准做好标的消防设施配置和备案手续)后方可对外营业。承租方明确知悉前述场地权属证明情况,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和手续,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责任及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无法办理相关证照为由向出租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索取任何补偿、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事项等。该项目如需增设和增容电缆,必须事先报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方可实施,所有报建、审批以及线管铺设施工的相关手续和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6.承租方认可并承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标的用地性质,装修方案必须书面上报出租方同意方可实施,外观装修不得改变历史名园、历史建筑风貌,不得搭建固定建(构)筑物及拆卸、清理附属相关设施;承租方不得把出租标的用作经济担保、抵押等,否则视为严重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标的,追缴租金、水电费等费用,没收履约保证金,承租方自行承担损失。
7.合同期内,若承租方违反合同规定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且经出租方书面通知仍不整改,或出现违法经营,或因承租方原因,出现不法行为被相关部门证实或被媒体曝光,对出租方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收回出租标的,没收履约保证金,要求赔偿损失。
8.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须服从出租方管理并承诺支付相应的电费、水费;服从出租方的清洁卫生管理;遵守经营安全相关规定。
9.承租方需承担各种不可预见之经营风险,比如: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社会公共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影响,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经营等相关情形。
10.合同期内,出租方如因国家、政府政策、政府部门要求、城市建设、广州兰圃规划建设等需要收回租赁场地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在出租方提前30天通知承租方的情况下,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出租方不给予任何补偿。
11.承租方装饰风格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的样式、位置及整饰方案需经出租方同意后才能予以实施。
12. 场地交付以原承租方退场后的实际交付日为准,租期起算日以租赁合同约定日期为准。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原承租方未退场导致出租方不能交付场地时,交易双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交付场地,或承租方可提出终止本次交易,但不得追究出租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任何责任或经济损失。承租方需自行承担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 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交易合同项下价款的一部分。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委托方提交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会员:
密码:
登 录 我要注册
数据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