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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项目采用候选成交规则,即根据交易结果,按意向方的最高报价由高至低确认成交的轮候顺序,参与轮候的意向方数量为前两名。广州产权交易所于交易结果形成、确定成交方后向委托方、各候选人发出《交易结果通知书》,并向委托方、成交方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该成交方未按照项目信息公告有关要求签署交易文件,则委托方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启动候选人轮候成交机制,下一顺位的候选人成为成交方,依此类推。
3.如全部意向方均未产生有效报价或均放弃成交,导致项目最终未成交的,全部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4.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应按照项目信息公告有关要求获取交易参与资格,在达到行权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权人不参与交易活动:候选人轮候成交机制启动后,将以当前轮到候选人的最高报价提请优先权人行权,优先权人应在规定时间按要求确认是否行权(如以书面形式提请优先权人确认是否行权,优先权人须函复确认),如优先权人确认行权,则其被确认为成交方;否则,视为其放弃行使优先权。如优先权人放弃行使优先权,当前候选人被确认为成交方。优先权人仅可行使一次优先权,如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后未能按公告规定签署交易文件,则委托方取消其成交方资格,优先权人对后续候选人最高报价不再享有优先权。
5.优先权人自主参与交易即视为其具有按照挂牌价格成交意愿,如全部候选人均放弃成交,且具有参与交易资格的优先权人尚未行权的,该优先权人应以挂牌价格行使优先权并按规定签署成交文件,否则,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6.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候选人且未违反保证金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候选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若成交方未按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候选人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候选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出租标的权属人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方的出租行为已获得授权,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有质量、产权情况、水电、设备设施和指定用途出租。
2.出租标的按现状交付,出租用途为停车场及配套(充电桩、司机休息室、洗车室、检修室等),承租方不得经营零售商业、商业集市等其他商业业态。地块无水电、门牌号,承租方需自行申报;地块在雨天容易出现积水情况,承租方需自行建设排水设施。
3.出租标的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列示的用途为公路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用地,防护绿地,河流水面。承租方须自行与所属街道等相关政府部门沟通解决物业经营许可、经营用途相关问题,并自行办理经营备案、租赁备案、营业执照等经营证照,承租方应充分预见并自行承担因政策限制等原因,可能导致无法获得政府部门经营许可,或在办理各类经营证照过程中遇到的风险,若出现上述证照办理无法获取经营许可的情况,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向出租方(或权属人)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如承租方无法解决经营用途、经营许可问题,无法办理经营备案、租赁备案、营业执照等经营证照而要求退租的,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4.出租标的上有高压线基塔、高压终端场及地铁车辆段相关设施(含设备井、排污井、消防设备、电气设备等)。承租方承租经营期间,须严格遵守供电局、地铁车辆段运营方的相关管理规定;若前述单位提出使用管理要求或整改要求,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落实。若因上述要求导致承租方无法继续经营、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合同、追索赔偿,亦不得拒付租金及其他应缴费用。
5.承租方须按合同期内末年末月的三倍租金标准缴纳租赁保证金;如本次公开招租的诚意金少于承租方应缴纳的租赁保证金,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
6.租赁期间,若地铁有关建设单位在物业范围内实施高压线迁改工程或其他工程施工时,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不得阻挠。若工程施工需承租方腾挪部分经营场地,腾挪期间租金按以下方式计收:腾挪期间月租金=当期合同月租金-腾挪面积×当期合同租金单价。腾挪起止时间以出租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承租方共同书面确认为准。
7.承租方不得随意拆除地块红线边界上的围蔽围护设施,若需拆除,需向出租方报备并做好固定边界界钉或更换为其他形式围栏,合同到期后,需恢复围蔽设施。
8.出租标的存在物业原始资料证件缺乏(如产权证件未办理等)瑕疵,承租方如承租该物业,视为同意承受该风险,承租方对物业进行改造施工改变物业原貌,造成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的,承租方须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造成承租方或承租方的分租方无法继续经营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向出租方(或权属人)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如承租方因此提出退租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承租方不得将该物业整体转租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出租方将扣除承租方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如承租方后续需将该物业分租,需提前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10.承租方若需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改造,须事前将施工设计图纸及方案交出租方,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该出租标的地下敷设有地铁车辆段永久雨污水管道,承租方若涉及下挖类施工,须提前取得出租方及地铁车辆段运营方批准,严禁擅自动工。承租方严禁在高压线正下方搭建建筑物、建设充电桩;如确需建设充电桩的,建设点位与高压线基塔、终端场的距离须不低于25米(最终以供电部门规范要求为准),并将建设方案报出租方审批通过后实施。
11.因承租方在出租标的上新增建筑物所产生的房产税等税费,由承租方承担相关纳税责任和义务,承租方每次完成房产税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产税申报表提供出租方备查。
12.为确保出租方对承租方经营情况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对其经营数据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出租方指定的收款工具或向出租方开放归属本项目的收银系统销售流水数据权限;以及出租方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方式。
13.出租标的存在政府收储、征收、征用以及权属人收回项目进行开发的风险,承租方承租后,视为同意承受该风险,承租方自行权衡充电桩等固定资产投入的利弊。租赁期内,若因出租标的所在用地进行项目开发,或政府对出租标的所在用地全部或部分征收、征用,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协议,合同解除日为出租方书面发出的解除租赁协议通知规定的日期(若承租方拒收视为通知已送达),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的通知后,原则上须1个月内无条件完成退场,出租方按租赁合同约定收回出租标的。在承租方无违约、无欠款且按时交还出租标的的情况下,出租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及超期租金,且出租方不再向承租方支付任何提前解约违约金,也不对承租方的其他任何投资、直接或间接损失等作其他任何形式的赔偿、补偿。
14.租赁期内,若因出租方其他合理理由需提前收回本项目所在用地,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协议,合同解除日为出租方书面发出的解除租赁协议通知规定的日期(若承租方拒收视为通知已送达),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的通知后,原则上须1个月内无条件完成退场,出租方按租赁协议约定收回出租标的。在承租方无违约、无欠款且按时交还出租标的的情况下,出租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及超期租金,并应按照与履约保证金相同金额的标准向承租方支付提前解约违约金;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对承租方的其他任何投资、直接或间接损失等作其他任何形式的赔偿、补偿。
15.承租方开展装修施工前或日常经营过程中,自行做好与周边居民、属地街道、城管等利害关系人或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如遇到投诉信访、政府部门整改要求等情况,须主动与投诉人、居委及街道等政府单位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出租方不负有解决相应问题的责任与义务。
16.租赁期间,承租方需按出租方要求做好地块的安全管理工作,如存在影响到地铁正常运营情况的,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协议终止和撤场等工作,出租方不向承租方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不向承租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赔偿、补偿。
17.承租方须按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消防法规,自行办理装修的有关装修、消防、卫生、质检等报建、报批手续,物业装修完毕后,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和出租方检查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
18.租金优惠期(即5个月免租期),优惠期优惠金额按首年正常月租金标准计算,第1年给予2个月免租优惠,第1年扣除优惠金额后的应付租金平均分摊至当年12个月逐月收取;第2年给予2个月免租优惠,第2年扣除优惠金额后的应付租金平均分摊至当年12个月逐月收取;第3年给予1个月免租优惠,第3年扣除优惠金额后的应付租金平均分摊至当年12个月逐月收取。
19.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关于停车收费和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因承租方未按前述约定执行产生的行政处罚、投诉纠纷及全部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全额赔偿。
20.其他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详见《广州地铁【广钢新城车辆段地块三之二】项目租赁协议》,意向方已充分知悉出租方在项目公告、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披露的物业瑕疵状况或者风险(本项目存在影响项目经营的不利因素,需承租方自行协调解决),确认在知悉并接受物业瑕疵状况或者风险的情况下进行响应,意向方被确认为承租方承租物业后无权再以物业存在瑕疵或者风险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索赔或补偿。意向承租方可到出租方场地实地考察,出租方披露的信息仅是出租方在发布信息公告阶段掌握的、认为有助于各意向承租方参与竞投工作所提供参考的信息,该些信息表达或会不完善或不完整,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承租项目及承租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出租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不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交易合同项下价款的一部分。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5.若意向方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第四条情形的,出租方有权通过其他方式再次处置该标的,所产生的费用及成交价差由该成交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出租方遭受的损失时,该成交方还应按差额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1. 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等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 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 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4. 我方有信誉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任何不良记录或处罚记录,无重大债务纠纷情况。不曾与广州地铁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发生违约纠纷且截止至信息公告发布当日仍未履行违约责任。
5.我方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且承租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我方的承租行为应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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