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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物业证载权属人为广州市第二公共汽车公司(现更名为广州巴士集团有限公司),现该物业已调拨至出租方,权属方为出租方。出租方承诺出租物业不涉及共有、抵押、查封等债权债务问题。因历史原因产权证暂未办理变更,承租方须知悉上述情况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承租方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5日内,须向出租方一次性交纳按相当于首年3个月成交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及相当于首年月租金50%的安全保证金。
3.装修条件: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建审批,不得改建、扩建或者改变该场地的用途,不得对该场地进行装修,否则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可要求承租方恢复该场地的原状或赔偿损失。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对该场地进行装修的,则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时,承租方不得损坏该场地的装修,并无偿、完好地将该场地及装修物移交给出租方。
4.物业交付:物业建筑物及附带设施、设备的交接状态为按现状交接,不配备停车位;水、电费用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方式收取。承租方须按照实际经营用途自行办理一切行政审批、许可、装修报建和消防报建、用水用电、环保卫生、租赁登记、工商登记及经营等所有相关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承租方需自行到有关部门了解相关经营手续所需资料,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有),若承租后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租方已交纳房屋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5.维修责任:在租赁期内,出租方承担出租物业主体结构自然损坏、房屋梁柱结构部分的正常维修义务(因承租方的过错造成的除外),及除出租方原因导致出现的维修情况外,其余维修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及排水与排污管道的漏水、渗水、堵塞等)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承租方不得擅自对该物业进行扩建、加建、改建及拆卸相关物品,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收回该物业。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该物业或由出租方提供的设备设施损坏的,其修缮责任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出租物业已办理产权证照,规划用途为商业。承租方必须依法使用场地,不得生产、储存和经营违禁物品及各类化工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有放射性、腐蚀性等物品),不得经营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或政府相关部门不允许的项目。如承租方改变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承租方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承租方在办理相关经营证照的过程中,出租方只提供出租物业现有的产权证照复印件。承租方不得以出租物业产权规划用途或资料不全没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为由向出租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追究法律责任及索取任何形式的补偿(包括装修投入等)。承租方在取得相关经营证照后,需向出租方提供相关经营证照的复印件备案(加盖承租方公章)。
7.转租条件:承租方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对出租物业进行转让、转租、转包、转借他人、擅自调换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物业,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对因经营业态、行业惯例等特殊情况确需转租的,应由承租方提交书面申请及转租合同内容,合同内容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转租,同时,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署书面转租承诺,并向出租方补充缴纳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一倍保证金,作为转租保证金。
8.消防情况:出租物业目前均按规定配置了相应灭火器、安装了烟感等消防器材,目前符合消防相关要求。承租方如对现有物业建筑进行装修、改造、改建(含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的,应对消防设置合法合规进行系统评估,依法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完善手续,以确保具备物业消防安全条件。
9.免责条款: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尽到通知义务。因政府征地、拆迁、建设、规划调整、公交站场建设、产权变更、出租方企业改制、或因出租方自身发展需要或出租方上级部门总体规划需要提前收回出租物业等原因导致本物业无法继续出租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无条件向出租方退回出租物业,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合同相关款项,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10.赁期满物资处置情况: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方除可带走自行购置的非固定安装部分的设施、设备(包括桌椅、可移动电器设备)外,不得带走、拆除或损坏出租物业的其他设施、设备及建筑物、镶嵌在建筑物上的不可移动的所有设施设备。承租方须保持项目场地的完整性,并无偿交还给出租方。出租物业建筑物及设备设施损毁的,承租方应负责恢复完好,并承担有关费用。经出租方确认后才返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
11.其他相关披露事项详见《租赁合同》范本。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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