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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出租广州市天河区泰安北路、泰安南路、长兴路、黄埔大道西路等合共64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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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203,530元/月/总面积
保证金 1,000,000
提醒:该公告仅为挂牌机构发布信息,网站不提供报名竞买途径
报名开始时间:2026-07-30 00:00:00
报名截止时间:2026-08-12 17:00:00
  •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梁小姐、谭小姐
联系电话:
02096100转分机号591或593
项目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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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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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内容
标的基本信息
交易编号 GZ2026RD1030116 标的所在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标的名称 整体出租广州市天河区泰安北路、泰安南路、长兴路、黄埔大道西路等合共64处
标的类别 其他 (房产) 出租用途 综合  (承租方需按“附件产权资料”所对应规划的使用用途使用(商业、办公、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产权规划用途。)
特色 一线街铺,交通便利
标的价格
挂牌价格 203,530.00元/月/总面积
价格说明 挂牌价不含管理费,租金从第二年起,每年在上一年月租金基础上递增1%。
标的面积(总面积) 6565.4716 平方米
标的面积描述 合共64处物业,具体面积明细详见附件:“产权资料及物业清单明细”
租赁合作期限
租赁/合作期限 6年
免租期限 免租期6个月
标的权证信息
产权人(业主姓名) 权证名称 权证编号 权证所列示面积 权证列示规划用途
广州机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详见附件产权资料详见附件产权资料详见附件产权资料详见附件产权资料
是否查封
是否抵押
是否共有
产权情况说明 1.广州市天河区泰安北路、泰安南路、长兴路、黄埔大道西路等合共64处物业,原产权单位均为“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详见附件:产权资料),已完成国有资产划转手续,权属已划转至“广州机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正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中; 2.出租标的实际权属人为广州机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方(广州机场资产运营发展有限公司)的出租行为已获得授权,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标的使用情况
标的使用情况 空置  
是否涉及优先权 否。不涉及优先权/占用人不享优先权
特别说明
特别说明
标的基本信息
交易编号
GZ2026RD1030116
标的所在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标的名称
整体出租广州市天河区泰安北路、泰安南路、长兴路、黄埔大道西路等合共64处
标的类别
其他 (房产)
出租用途
综合  (承租方需按“附件产权资料”所对应规划的使用用途使用(商业、办公、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产权规划用途。)
特色
一线街铺,交通便利
标的价格
挂牌价格
203,530.00元/月/总面积
价格说明
挂牌价不含管理费,租金从第二年起,每年在上一年月租金基础上递增1%。
标的面积(总面积)
6565.4716 平方米
标的面积描述
合共64处物业,具体面积明细详见附件:“产权资料及物业清单明细”
租赁合作期限
租赁/合作期限
6年
免租期限
免租期6个月
标的权证信息
产权人(业主姓名) 权证名称 权证编号 权证所列示面积 权证列示规划用途
广州机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详见附件产权资料详见附件产权资料详见附件产权资料详见附件产权资料
是否查封
是否抵押
是否共有
产权情况说明
1.广州市天河区泰安北路、泰安南路、长兴路、黄埔大道西路等合共64处物业,原产权单位均为“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详见附件:产权资料),已完成国有资产划转手续,权属已划转至“广州机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正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中; 2.出租标的实际权属人为广州机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方(广州机场资产运营发展有限公司)的出租行为已获得授权,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标的使用情况
标的使用情况
空置  
是否涉及优先权
否。不涉及优先权/占用人不享优先权

披露信息
挂牌公告期 10个工作日
延牌规则 如征集到的符合条件(报名登记通过、交纳诚意金/保证金(如需))的意向方不足(1)家,信息发布终结。
现场勘查事项
现场勘查期限 公告期内,意向方自行联系勘察联系人看样
勘查联系方式 黄先生 17819819940
现场勘查说明 意向方须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完成交易标的勘察工作并签署《物业现状勘察报告》,详见附件《物业现状勘察报告》,未进行勘察工作的意向方视为对本交易标的现状的确认。意向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交易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请审慎。
交易规则
交易活动安排 公告期满后组织交易活动
交易方式 如征集到1家符合资格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如有)的意向方,采用协议交易,意向方无需进行报价,直接被确认为成交方,并以挂牌价格作为成交价格签订交易合同。
如征集到符合资格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如有)的意向方为2家或以上的,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
限时报价周期
意向征集情况公示发布规则
评审规则 1.开启评审文件地点:
2.评审地点:
3.评审文件解密方式:
4.评委会评委人数:
5.评审规则说明:
6.成交推荐名额:
序号 评审项 评审标准 最低分 最高分
评审结果公示发布规则
成交结果公示发布规则 发布,公示有效期为5个工作日
同等条件下优先权行权方式
候选成交规则 1.本次项目采用候选成交规则,即根据交易结果,按意向方的最高报价由高至低确认成交的轮候顺序。广州产权交易所于交易结果形成、确定成交方后向委托方、各候选人发出《交易结果通知书》,并向委托方、成交方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该成交方未按照项目信息公告有关要求签署交易文件,则委托方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启动候选人轮候成交机制,下一顺位的候选人成为成交方,依此类推。
3.如全部意向方均未产生有效报价或均放弃成交,导致项目最终未成交的,全部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4.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应按照项目信息公告有关要求获取交易参与资格,在达到行权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权人不参与交易活动:候选人轮候成交机制启动后,将以当前轮到候选人的最高报价提请优先权人行权,优先权人应在规定时间按要求确认是否行权(如以书面形式提请优先权人确认是否行权,优先权人须函复确认),如优先权人确认行权,则其被确认为成交方;否则,视为其放弃行使优先权。如优先权人放弃行使优先权,当前候选人被确认为成交方。优先权人仅可行使一次优先权,如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后未能按公告规定签署交易文件,则委托方取消其成交方资格,优先权人对后续候选人最高报价不再享有优先权。
5.优先权人自主参与交易即视为其具有按照挂牌价格成交意愿,如全部候选人均放弃成交,且具有参与交易资格的优先权人尚未行权的,该优先权人应以挂牌价格行使优先权并按规定签署成交文件,否则,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6.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候选人且未违反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若成交方未按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候选人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交易服务费缴纳规则
交易服务费标准 相当于首年租金(按12个月计算)成交价格的1%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如出租标的以高于挂牌价格成交,则承租方须另外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增值服务费,按首年租金(按12个月计算)增值部分的5%计算。
服务费缴纳期限 成交方须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可在成交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付。如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的,成交方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向本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余额。
交易条件
成交文件签订截止期限 成交方须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其他交易条件

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1.本次出租物业标的坐落于广州市天河区泰安北路、泰安南路、长兴路、黄埔大道西路等合共64处(详见附件:物业清单)。意向承租方已充分知悉标的在区位、权属、现状、占用、配套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自愿整体承租。承租方中标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申请拆分、缩减承租面积,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2.本次交易的出租方为广州机场资产运营发展有限公司,系出租标的权属人广州机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出租方就本次出租行为已获得权属人许可。承租方须在取得成交确认书的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完成租赁合同签订,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缴纳的保证金。

3.本项目全部物业按勘查时实物现状交付,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应自行前往物业现场实地勘查(联系方式:黄先生17819819940),逐项核实并充分了解物业区位、建筑现状、配套设施、权属瑕疵、占用情况等实际条件,结合自身情况充分评估承租及后续经营风险。勘查完毕后签署《物业现场勘察报告》即代表认可出租标的租赁条件及物业现存全部瑕疵(含建筑、设施、占用、配套、产权办理进度等),成交后不得再以物业实物缺陷、前期占用、配套不全等事由要求减免租金、变更合同、索赔或解除租赁关系。

4.意向承租方需充分知悉:

(1)本次所出租物业共64处,其中天河区泰安北路62号11铺、天河区泰安北路泰安二街15号首层、天河区泰安北路泰安二街19号首层3处物业仅有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其余61处物业已有房地产权证(详见附件:产权资料);

(2)本次所出租64处物业证载权属人均为“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详见附件:产权资料),已完成国有资产划转手续,权属已划转至“广州机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正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中,且没有一次消防验收相关资料,承租方需按消防验收部门要求自行办理消防改造、验收等。

(3)本次挂牌出租用途需严格按照现有产权规划用途经营使用,承租方承租期间严禁私自改动房屋结构、变更物业规划使用性质,因承租方经营业态、使用条件、装修方案、审批政策、物业现状或其他非出租方故意隐瞒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验收证等)的,承租方不得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减免租金或追究出租方责任;

意向承租方须充分知悉以上64处物业房地产权证/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情况、权属关系、消防验收情况、以及证载使用用途,不得以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所需证照为由(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验收等)要求解除合同、减免租金或追究出租方责任;

5.出租方不承诺出租标的适合承租方拟经营的特定业态。承租方应自行向市场监管、消防、住建、城管、环保、卫生、街道等主管部门咨询并确认其拟经营业态的准入、审批、备案及整改要求。因承租方拟经营业态不符合物业现状、规划用途、监管要求或审批条件导致无法经营、停业整改、行政处罚或增加投入的,相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意向承租方需充分知悉并承诺,后续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新版不动产权证的,物业使用用途以新证登记内容为准,出租标的清单所列面积、现有权属资料记载面积、后续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现场实际可使用面积之间可能存在差异。承租方已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自行判断承租价值。

7.承租方知悉并确认,租赁期间如因政府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基于公共利益、城市更新、用房安置、政策调整、行政决定、指令或其他非出租方可控制原因,要求对租赁物业进行收回或另作他用,导致承租方不能继续使用全部或部分租赁物业的,出租方有权根据实际影响相应变更租赁面积、租金、租期或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收到相关文件、通知、决定或知悉相关事项后及时办理腾退、交接手续。双方按实际使用期间和实际使用面积据实结算租金及相关费用,出租方退还未发生期间已收取的租金及依法/依约应退还的保证金,除此之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8.承租方需为承租房屋的治安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并承诺承租期间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日常巡检制度,重点加强闲置空置物业防火、用电、防盗、结构安全等隐患排查整治。因承租方安全管理缺位、疏于管控引发安全事故、行政处罚、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约、没收租赁保证金,全部责任与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承租方知悉本次出租64处物业可能存在历史遗留尚未结清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欠费,后续由租赁双方协商处理。承租方不得以存在前述历史欠费为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解约租赁合同、拒缴租金或主张减免相关费用等。

10.承租方需与所属物业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并承担物业管理费和附属设备设施的维护费用(具体费用以所属物业公司收费为准)。

11.承租方根据实际经营需求且在获得出租方同意的前提下可自行完善该出租标的的配套设施及证照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须自行承担。另,承租方须根据政府相关要求自行完善该出租标的的合法使用手续,并承担消防、环保(排油烟、排油污、隔油池、化粪池)、食品安全与治安安全等责任。

12.承租方入场装修前,须根据相关施工管理要求等,自行前往该物业所辖区域的城管、街道办、住建局等进行装修备案,并将相应的装修设计方案、图纸于提交出租方及物业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动工。

13.承租方需按相关经营业态要求规定,完善二次消防报备、污水及餐饮废水、油脂等排放(处理)、工商证照申领、租赁备案、办理食品卫生许可等相关手续;承租物业所产生的维修费、电梯费、煤燃气费(含管道报装、检修等相关费用)、水电费、排污费、卫生垃圾费、联防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上述费用按照有关管理机构的标准实施收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14.《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告知函》、《物业现场勘察报告》及本项目挂牌公告、物业清单、产权资料等均为报名文件,与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意向承租方/承租方不得以未阅读、不理解、不知悉相关内容为由拒绝履约或主张减免租金、解除合同、索赔赔偿。



诚意金缴纳规则与处置事项
是否收取诚意金
诚意金收取方案 收取方式为人民币,金额为 1,000,000 元(壹佰万元整)。
诚意金交纳截止时间 报名登记提交后在信息公告期截止日17:00前缴纳
诚意金交纳方式 意向方应将交易保证金/诚意金从其名下银行账户转账至其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new.gemas.com.cn)用户中心开设的电子钱包完成充值(注:如意向方为企业的,则应使用该企业名下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如意向方为自然人,则应使用本人名下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并在交纳截止时间前登录用户中心完成交纳操作。有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交纳的具体操作事项,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资金结算操作细则》等交易制度。 (电子钱包缴纳注意事项)
诚意金交纳方式
交易保证金保证内容 意向方保证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交易标的相关的披露事项,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意向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须按照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及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的相关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评审等)。意向方应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规定,以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操作规程和竞价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意向方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或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或《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交纳的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方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方式参与竞价;
2.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各意向方未形成有效报价导致项目未成交的;
3.竞价期间,在未有其他意向方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拒绝以挂牌价行权的;
4.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文件,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其他违反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或法律法规内容的行为。
处置方法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适用于候选成交情形)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交易合同项下价款的一部分。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承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方资格审核级别 广交所与委托方共同审核
是否允许联合体登记
报名登记方式 意向方应于公告期内(截止日17时之前)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线上报名登记。意向方须根据项目公告要求,将以下相关资料的原件扫描/拍照上传(如为复印件的,意向方应签字、盖章后扫描/拍照)至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系统,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序号 条件类型 资格条件 递交材料清单 报名材料参考格式
1基础资格条件1.意向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如为企业法人,不得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3.意向方须于信息公告期截止日17:00 前缴纳诚意金(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1.意向方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意向方身份证(适用于自然人)。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4.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仅企业法人提供)
5.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2其他资格条件1.意向承租方须知悉并签署《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告知函》;
2.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联系出租方看现场,知悉并签署《物业现状勘察报告》。
签署并提交《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告知函》、《物业现状勘察报告》
3其他资格条件意向承租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与提供意向承租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
意向方承诺书 1.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披露信息
挂牌公告期
10个工作日
延牌规则
如征集到的符合条件(报名登记通过、交纳诚意金/保证金(如需))的意向方不足(1)家,信息发布终结。
现场勘查事项
现场勘查期限
公告期内,意向方自行联系勘察联系人看样
勘查联系方式
黄先生 17819819940
现场勘查说明
意向方须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完成交易标的勘察工作并签署《物业现状勘察报告》,详见附件《物业现状勘察报告》,未进行勘察工作的意向方视为对本交易标的现状的确认。意向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交易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请审慎。
交易规则
交易活动安排
公告期满后组织交易活动
交易方式
如征集到1家符合资格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如有)的意向方,采用协议交易,意向方无需进行报价,直接被确认为成交方,并以挂牌价格作为成交价格签订交易合同。
如征集到符合资格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如有)的意向方为2家或以上的,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
成交结果公示发布规则
发布,公示有效期为5个工作日
候选成交规则
1.本次项目采用候选成交规则,即根据交易结果,按意向方的最高报价由高至低确认成交的轮候顺序。广州产权交易所于交易结果形成、确定成交方后向委托方、各候选人发出《交易结果通知书》,并向委托方、成交方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该成交方未按照项目信息公告有关要求签署交易文件,则委托方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启动候选人轮候成交机制,下一顺位的候选人成为成交方,依此类推。
3.如全部意向方均未产生有效报价或均放弃成交,导致项目最终未成交的,全部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4.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应按照项目信息公告有关要求获取交易参与资格,在达到行权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权人不参与交易活动:候选人轮候成交机制启动后,将以当前轮到候选人的最高报价提请优先权人行权,优先权人应在规定时间按要求确认是否行权(如以书面形式提请优先权人确认是否行权,优先权人须函复确认),如优先权人确认行权,则其被确认为成交方;否则,视为其放弃行使优先权。如优先权人放弃行使优先权,当前候选人被确认为成交方。优先权人仅可行使一次优先权,如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后未能按公告规定签署交易文件,则委托方取消其成交方资格,优先权人对后续候选人最高报价不再享有优先权。
5.优先权人自主参与交易即视为其具有按照挂牌价格成交意愿,如全部候选人均放弃成交,且具有参与交易资格的优先权人尚未行权的,该优先权人应以挂牌价格行使优先权并按规定签署成交文件,否则,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6.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候选人且未违反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若成交方未按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候选人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交易服务费缴纳规则
交易服务费标准
相当于首年租金(按12个月计算)成交价格的1%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如出租标的以高于挂牌价格成交,则承租方须另外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增值服务费,按首年租金(按12个月计算)增值部分的5%计算。
服务费缴纳期限
成交方须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可在成交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付。如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的,成交方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向本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余额。
交易条件
成交文件签订截止期限
成交方须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其他交易条件

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1.本次出租物业标的坐落于广州市天河区泰安北路、泰安南路、长兴路、黄埔大道西路等合共64处(详见附件:物业清单)。意向承租方已充分知悉标的在区位、权属、现状、占用、配套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自愿整体承租。承租方中标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申请拆分、缩减承租面积,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2.本次交易的出租方为广州机场资产运营发展有限公司,系出租标的权属人广州机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出租方就本次出租行为已获得权属人许可。承租方须在取得成交确认书的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完成租赁合同签订,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缴纳的保证金。

3.本项目全部物业按勘查时实物现状交付,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应自行前往物业现场实地勘查(联系方式:黄先生17819819940),逐项核实并充分了解物业区位、建筑现状、配套设施、权属瑕疵、占用情况等实际条件,结合自身情况充分评估承租及后续经营风险。勘查完毕后签署《物业现场勘察报告》即代表认可出租标的租赁条件及物业现存全部瑕疵(含建筑、设施、占用、配套、产权办理进度等),成交后不得再以物业实物缺陷、前期占用、配套不全等事由要求减免租金、变更合同、索赔或解除租赁关系。

4.意向承租方需充分知悉:

(1)本次所出租物业共64处,其中天河区泰安北路62号11铺、天河区泰安北路泰安二街15号首层、天河区泰安北路泰安二街19号首层3处物业仅有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其余61处物业已有房地产权证(详见附件:产权资料);

(2)本次所出租64处物业证载权属人均为“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详见附件:产权资料),已完成国有资产划转手续,权属已划转至“广州机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正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中,且没有一次消防验收相关资料,承租方需按消防验收部门要求自行办理消防改造、验收等。

(3)本次挂牌出租用途需严格按照现有产权规划用途经营使用,承租方承租期间严禁私自改动房屋结构、变更物业规划使用性质,因承租方经营业态、使用条件、装修方案、审批政策、物业现状或其他非出租方故意隐瞒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验收证等)的,承租方不得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减免租金或追究出租方责任;

意向承租方须充分知悉以上64处物业房地产权证/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情况、权属关系、消防验收情况、以及证载使用用途,不得以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所需证照为由(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验收等)要求解除合同、减免租金或追究出租方责任;

5.出租方不承诺出租标的适合承租方拟经营的特定业态。承租方应自行向市场监管、消防、住建、城管、环保、卫生、街道等主管部门咨询并确认其拟经营业态的准入、审批、备案及整改要求。因承租方拟经营业态不符合物业现状、规划用途、监管要求或审批条件导致无法经营、停业整改、行政处罚或增加投入的,相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意向承租方需充分知悉并承诺,后续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新版不动产权证的,物业使用用途以新证登记内容为准,出租标的清单所列面积、现有权属资料记载面积、后续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现场实际可使用面积之间可能存在差异。承租方已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自行判断承租价值。

7.承租方知悉并确认,租赁期间如因政府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基于公共利益、城市更新、用房安置、政策调整、行政决定、指令或其他非出租方可控制原因,要求对租赁物业进行收回或另作他用,导致承租方不能继续使用全部或部分租赁物业的,出租方有权根据实际影响相应变更租赁面积、租金、租期或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收到相关文件、通知、决定或知悉相关事项后及时办理腾退、交接手续。双方按实际使用期间和实际使用面积据实结算租金及相关费用,出租方退还未发生期间已收取的租金及依法/依约应退还的保证金,除此之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8.承租方需为承租房屋的治安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并承诺承租期间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日常巡检制度,重点加强闲置空置物业防火、用电、防盗、结构安全等隐患排查整治。因承租方安全管理缺位、疏于管控引发安全事故、行政处罚、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约、没收租赁保证金,全部责任与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承租方知悉本次出租64处物业可能存在历史遗留尚未结清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欠费,后续由租赁双方协商处理。承租方不得以存在前述历史欠费为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解约租赁合同、拒缴租金或主张减免相关费用等。

10.承租方需与所属物业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并承担物业管理费和附属设备设施的维护费用(具体费用以所属物业公司收费为准)。

11.承租方根据实际经营需求且在获得出租方同意的前提下可自行完善该出租标的的配套设施及证照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须自行承担。另,承租方须根据政府相关要求自行完善该出租标的的合法使用手续,并承担消防、环保(排油烟、排油污、隔油池、化粪池)、食品安全与治安安全等责任。

12.承租方入场装修前,须根据相关施工管理要求等,自行前往该物业所辖区域的城管、街道办、住建局等进行装修备案,并将相应的装修设计方案、图纸于提交出租方及物业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动工。

13.承租方需按相关经营业态要求规定,完善二次消防报备、污水及餐饮废水、油脂等排放(处理)、工商证照申领、租赁备案、办理食品卫生许可等相关手续;承租物业所产生的维修费、电梯费、煤燃气费(含管道报装、检修等相关费用)、水电费、排污费、卫生垃圾费、联防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上述费用按照有关管理机构的标准实施收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14.《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告知函》、《物业现场勘察报告》及本项目挂牌公告、物业清单、产权资料等均为报名文件,与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意向承租方/承租方不得以未阅读、不理解、不知悉相关内容为由拒绝履约或主张减免租金、解除合同、索赔赔偿。



诚意金缴纳规则与处置事项
是否收取诚意金
诚意金收取方案
收取方式为人民币,金额为 1,000,000 元(壹佰万元整)。
诚意金交纳截止时间
报名登记提交后在信息公告期截止日17:00前缴纳
诚意金交纳方式
意向方应将交易保证金/诚意金从其名下银行账户转账至其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new.gemas.com.cn)用户中心开设的电子钱包完成充值(注:如意向方为企业的,则应使用该企业名下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如意向方为自然人,则应使用本人名下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并在交纳截止时间前登录用户中心完成交纳操作。有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交纳的具体操作事项,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资金结算操作细则》等交易制度。 (电子钱包缴纳注意事项)
交易保证金保证内容
意向方保证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交易标的相关的披露事项,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意向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须按照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及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的相关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评审等)。意向方应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规定,以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操作规程和竞价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意向方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或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或《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交纳的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方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方式参与竞价;
2.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各意向方未形成有效报价导致项目未成交的;
3.竞价期间,在未有其他意向方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拒绝以挂牌价行权的;
4.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文件,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其他违反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或法律法规内容的行为。
处置方法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适用于候选成交情形)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交易合同项下价款的一部分。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承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方资格审核级别
广交所与委托方共同审核
是否允许联合体登记
报名登记方式
意向方应于公告期内(截止日17时之前)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线上报名登记。意向方须根据项目公告要求,将以下相关资料的原件扫描/拍照上传(如为复印件的,意向方应签字、盖章后扫描/拍照)至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系统,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资格条件
序号 条件类型 资格条件 递交材料清单 报名材料参考格式
1基础资格条件1.意向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承租方如为企业法人,不得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3.意向方须于信息公告期截止日17:00 前缴纳诚意金(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1.意向方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意向方身份证(适用于自然人)。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4.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仅企业法人提供)
5.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2其他资格条件1.意向承租方须知悉并签署《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告知函》;
2.意向方须在公告期内联系出租方看现场,知悉并签署《物业现状勘察报告》。
签署并提交《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告知函》、《物业现状勘察报告》
3其他资格条件意向承租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与提供意向承租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
意向方承诺书
1.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委托方信息
委托方名称 广州机场资产运营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方申请与承诺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委托方信息
委托方名称
广州机场资产运营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方申请与承诺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联系人信息
联系人 梁小姐、谭小姐
联系方式 02096100转分机号591或593
联系人信息
联系人
梁小姐、谭小姐
联系方式
02096100转分机号591或593


特别声明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特别声明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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