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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本次出租物业标的坐落于广州市天河区泰安北路、泰安南路、长兴路、黄埔大道西路等合共64处(详见附件:物业清单)。意向承租方已充分知悉标的在区位、权属、现状、占用、配套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自愿整体承租。承租方中标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申请拆分、缩减承租面积,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2.本次交易的出租方为广州机场资产运营发展有限公司,系出租标的权属人广州机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出租方就本次出租行为已获得权属人许可。承租方须在取得成交确认书的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完成租赁合同签订,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缴纳的保证金。
3.本项目全部物业按勘查时实物现状交付,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应自行前往物业现场实地勘查(联系方式:黄先生17819819940),逐项核实并充分了解物业区位、建筑现状、配套设施、权属瑕疵、占用情况等实际条件,结合自身情况充分评估承租及后续经营风险。勘查完毕后签署《物业现场勘察报告》即代表认可出租标的租赁条件及物业现存全部瑕疵(含建筑、设施、占用、配套、产权办理进度等),成交后不得再以物业实物缺陷、前期占用、配套不全等事由要求减免租金、变更合同、索赔或解除租赁关系。
4.意向承租方需充分知悉:
(1)本次所出租物业共64处,其中天河区泰安北路62号11铺、天河区泰安北路泰安二街15号首层、天河区泰安北路泰安二街19号首层3处物业仅有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其余61处物业已有房地产权证(详见附件:产权资料);
(2)本次所出租64处物业证载权属人均为“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详见附件:产权资料),已完成国有资产划转手续,权属已划转至“广州机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正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中,且没有一次消防验收相关资料,承租方需按消防验收部门要求自行办理消防改造、验收等。
(3)本次挂牌出租用途需严格按照现有产权规划用途经营使用,承租方承租期间严禁私自改动房屋结构、变更物业规划使用性质,因承租方经营业态、使用条件、装修方案、审批政策、物业现状或其他非出租方故意隐瞒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验收证等)的,承租方不得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减免租金或追究出租方责任;
意向承租方须充分知悉以上64处物业房地产权证/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情况、权属关系、消防验收情况、以及证载使用用途,不得以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所需证照为由(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验收等)要求解除合同、减免租金或追究出租方责任;
5.出租方不承诺出租标的适合承租方拟经营的特定业态。承租方应自行向市场监管、消防、住建、城管、环保、卫生、街道等主管部门咨询并确认其拟经营业态的准入、审批、备案及整改要求。因承租方拟经营业态不符合物业现状、规划用途、监管要求或审批条件导致无法经营、停业整改、行政处罚或增加投入的,相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意向承租方需充分知悉并承诺,后续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新版不动产权证的,物业使用用途以新证登记内容为准,出租标的清单所列面积、现有权属资料记载面积、后续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现场实际可使用面积之间可能存在差异。承租方已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自行判断承租价值。
7.承租方知悉并确认,租赁期间如因政府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基于公共利益、城市更新、用房安置、政策调整、行政决定、指令或其他非出租方可控制原因,要求对租赁物业进行收回或另作他用,导致承租方不能继续使用全部或部分租赁物业的,出租方有权根据实际影响相应变更租赁面积、租金、租期或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收到相关文件、通知、决定或知悉相关事项后及时办理腾退、交接手续。双方按实际使用期间和实际使用面积据实结算租金及相关费用,出租方退还未发生期间已收取的租金及依法/依约应退还的保证金,除此之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8.承租方需为承租房屋的治安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并承诺承租期间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日常巡检制度,重点加强闲置空置物业防火、用电、防盗、结构安全等隐患排查整治。因承租方安全管理缺位、疏于管控引发安全事故、行政处罚、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约、没收租赁保证金,全部责任与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承租方知悉本次出租64处物业可能存在历史遗留尚未结清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欠费,后续由租赁双方协商处理。承租方不得以存在前述历史欠费为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解约租赁合同、拒缴租金或主张减免相关费用等。
10.承租方需与所属物业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协议并承担物业管理费和附属设备设施的维护费用(具体费用以所属物业公司收费为准)。
11.承租方根据实际经营需求且在获得出租方同意的前提下可自行完善该出租标的的配套设施及证照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须自行承担。另,承租方须根据政府相关要求自行完善该出租标的的合法使用手续,并承担消防、环保(排油烟、排油污、隔油池、化粪池)、食品安全与治安安全等责任。
12.承租方入场装修前,须根据相关施工管理要求等,自行前往该物业所辖区域的城管、街道办、住建局等进行装修备案,并将相应的装修设计方案、图纸于提交出租方及物业公司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动工。
13.承租方需按相关经营业态要求规定,完善二次消防报备、污水及餐饮废水、油脂等排放(处理)、工商证照申领、租赁备案、办理食品卫生许可等相关手续;承租物业所产生的维修费、电梯费、煤燃气费(含管道报装、检修等相关费用)、水电费、排污费、卫生垃圾费、联防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上述费用按照有关管理机构的标准实施收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14.《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告知函》、《物业现场勘察报告》及本项目挂牌公告、物业清单、产权资料等均为报名文件,与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意向承租方/承租方不得以未阅读、不理解、不知悉相关内容为由拒绝履约或主张减免租金、解除合同、索赔赔偿。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适用于候选成交情形)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交易合同项下价款的一部分。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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