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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方应仔细阅读标的信息公告,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2.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成交结果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租赁合同期限截止日期以不超过公告租赁年限自然月的上月最后一天为截止日。
2.履约保证金(含安全保证金):总额为成交价格的三倍。
3.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查封、抵押、出租等情况。
4.出租方将严格执行《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穗国资〔2023〕27号),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
5.承租方必须负责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完善消防报备、工商证照申领等相关手续,相关一切手续及投入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装修、消防、环评等。
6.租赁期间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维稳、建筑装修等情况。
7.承租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及省、市相关消防、环保条例的规定,按相关要求自行办妥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等手续,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租赁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业涉及易燃易爆用途。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8.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业转租、分租、抵押(特殊情况,承租方需书面经出租方审批同意,方可进行转租、分租)。
9.租赁期间,承租方根据租赁物业的实际情况,按政府的要求自行办理该物业合法使用手续;根据租赁场地实际安全使用标准完成申报,需承担消防、环保及治安安全的全部责任;如承租方需改变租赁物业的出租用途,须事前向出租方提供书面文件及资料进行备案,依法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报批准手续后方能实施,承租方须承担全部责任与费用。
10.承租方已充分知悉租赁物业的全部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业的设备设施、建构筑物的结构、装饰、水电设施、消防及安全防护设施等状况及数量、室内外环境、租赁物业房产情况)并对物业进行实地考察,且充分考虑因租赁物业现状而存在的任何风险、或有损失和责任情形,承租方不得以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或无法改变用途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追究出租方(或产权人)的责任,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如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或无法改变用途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其承租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1.承租方须按照出租用途使用,须知悉并接受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出租标的无水、电、消防设施设备,承租方须自行办理通水、通电报装手续及消防验收等,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施工许可证、水电报装手续或消防验收手续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追究出租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责任,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如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而要求退租的,其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12.本标的项目,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10天的免租装修期,承租方必须对标的物业包括但不限于室内、水、电、消防安全设施等进行修复、改造升级;维修和改造必须在施工进场前向出租方提供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备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且经批准后方能开展施工,因装修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13.本出租标的租金不含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则由租赁双方按物业实际需求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果因此条款产生纠纷,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追究交易所的责任。承租方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退还。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 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不计息原路退回。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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