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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承租方应充分考虑拟经营行业是否符合土地用途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经营所需的资质和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安全生产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2.出租土地上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除门卫室、围墙外)已于2024年拆除,地上原地面房屋证载总建筑面积为5,796.99平方米,按此计算的实际容积率为0.33。土地现为闲置空地,出租后按现状交付。
3.出租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湘(2024)张武不动产权第0002686号。
出租方名称:张家界兰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万女士
联系电话:15074836373
特别 告知
1、出租标的以实物现状出租,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实地勘验,办理报名手续时须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对标的竞价方式、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瑕疵进行充分了解并予以认可,湖南联交所仅就《出租公告》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湖南联交所不组织意向承租方实地勘验。
2、在意向受让方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及《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湖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交易 条件
租金支付方式
按半年度支付
1、意向承租方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交易要求:
1、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须在本公告期间内到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将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按系统提示缴纳,若向错误账号缴款将导致报名失败。交易保证金应于挂牌期满日下午17时前到账,该时间也是竞租报名的截止时间)。缴纳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与意向承租方名称必须一致。
2、意向承租方在竞租本次出租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承租底价报价(其他意向承租方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意向承租方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3、本次出租标的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4、承租方应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提交后续土地利用方案,本次出租租赁期限不低于10年、不高于15年,最终期限由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后续土地利用方案确定,承租方不同意出租方确定的租赁期限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出现前述情形时,出租方和承租方互不负任何责任,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湖南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无息返还。
5、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到湖南联交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于《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6、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笔半年度租金一次性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账户,后续租金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7、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承租押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合同到期或解除时,承租方应当按时搬离,同时结清应当由承租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如无扣除承租押金的任何事项,承租押金由出租方在承租方退场后按约无息返还。
8、如承租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前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等)或不按公告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出现前述情形时,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9.本次出租成交价格为含税价,出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以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确认。
二、标的土地租赁要求:
1、承租方应当严格按照不动产权证载明用途或批准的规划条件使用土地,并须符合张家界市及武陵源区相关产业政策及安全环保要求,不得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2、承租方应结合自身经营业态,依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自行办理租赁地块使用所需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质、行政许可、经营许可、消防审批等,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及经营风险。
3、出租期内,出租方允许承租方在承租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可拆除租赁范围内的围墙(与相邻业主共用的围墙除外)和门卫室。为保障出租方权益,进行如下设置:
①承租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属地政策要求,以自身名义独立办理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立项、报建、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环保、竣工验收、备案等全部行政审批及工程手续,承担建设相关全部费用、风险及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环保责任、消防责任以及因项目建设引发的全部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②所有工程款、材料款、设备款、人工服务费等均以承租方名义签订合同、支付款项、开具发票,不得以出租方名义对外签署任何建设类合同。
③若出现工程烂尾情况(停工达2个月),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并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
④租赁期限届满、合同因承租方原因提前解除或者终止,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负责恢复土地原状,包括拆除清理承租方自行修建的建(构)筑物和购置的设施设备、恢复已拆除的围墙和门卫室,恢复标准以出租方验收合格为准,拆除和恢复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⑤若承租方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根据法律法规及行政审批要求须以出租方名义办理相关手续的,出租方仅作为名义上的建设单位配合办理,承租方是项目的实际出资方、建设方、施工管理方、实际使用方,全面承担实际建设单位、施工主体、安全生产主体的全部法定责任与合同义务;若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图施工、违法转分包、扬尘污染、噪音扰民、安全事故等),导致出租方作为“名义建设单位”受到民事、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承租方全额承担相应罚款,并赔偿出租方损失;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日内,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一次性缴纳施工履约保证金300万元。
⑥承租方在租赁土地上新建建(构)筑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构)筑物可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不动产产权人应为出租方(即出租方拥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办理产权手续),承租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向出租方开具相关建设成本发票。租赁期限届满,建(构)筑物(含与房屋结合在一起的附合装饰装修物、不含与房屋未完全结合的附属物)无偿移交出租方。因前述房产无偿移交安排,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在房产建成日,出租方视同取得租赁收入(根据承租方开具的建设成本发票金额确定),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为避免承租方提前退租造成出租方税款缴纳损失,承租方应在出租方上述增值税及其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续租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抵扣,抵扣完之前因承租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剩余未抵扣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金额由承租方和出租方协商确定,且应能覆盖出租方须缴纳的上述税款。
⑦因为政府监管等原因不能建设相关建筑的,或者政府部门要求拆除已经建设的建筑或者责令停止建设的,承租方不得主张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主张赔偿、补偿,承租方已缴纳的承租押金、租金等不予退还。
租赁期内,承租方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或者终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对承租方所投入的所有费用与损失(含建设、装饰装修、报建、停产停业损失等全部费用)均不予补偿。
4、租赁期内所需缴纳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电信费及增容费、城管费、卫生费、治安费、门前三包费及其他与所租赁土地相关的公共管理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承租方应履行承租期间安全生产、生态环保、防疫卫生等公共管理事项的主体责任。
1、缴纳:金额5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09-18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处置方式:①竞价成交后,成功竞租的竞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自动转为首笔租金的一部分。如竞租人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按本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不按公告约定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不按约定支付租金等),则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②未能确定为承租方且不存在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情形的,在竞价结束后由湖南联交所按照竞租人报名时预留的账户信息,原额原渠道无息退还。③恶意参与竞租的,一经查实,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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