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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
联系人:刘洪波
联系电话:13844647830
特别 告知
一、本次租赁资产评估价值为不含税价值。挂牌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出租方能向满足条件的受让方开具5%税率的发票(若遇国家税收政策及税率调整,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税收政策竞买人自行资询了解。)二、本次租赁资产为中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申报的位于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柳园材料库的不动产共23项,具体包含办公楼、平房办公室、食堂等22项房屋建筑物及1项土地使用权,其中锅炉房、办公楼、食堂等3项可正常使用,其余房屋建筑物因年限较久,虽无明显结构性损坏,仍需进行修缮。租赁期间的修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三、本次租赁资产已取得权属证明文件,其中房屋证载权利人为青海石油管理局物资装备公司柳园中转库,为青海石油管理局二级单位,权利人已注销,证载信息未做变更,目前由青海石油管理局统一管理;国有土地证载使用人为青海石油管理局,本次租赁资产青海石油管理局已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出租方办理标的租赁相关事宜,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四、本次租赁房产租赁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以实测面积为准,成交价格不作调整。五、本次项目成交后,承租方允许经营业态:普通货物仓储、建材堆放、物流中转、合规物资存放、简易加工(无废气废水污染)等非高危行业。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危险物品;严禁开办污染加工企业、屠宰加工、违规仓储行业;严禁从事违法违规、扰民生产经营活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及房屋使用性质,不得私自改扩建、拆除原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六、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出租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出租房屋及土地性质是否满足承租后经营性质的需要,自行了解该租赁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详细情况和产权瑕疵,自行实地考察租赁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承租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承租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承租方承租后,因租赁资产瑕疵产权争议、质量安全纠纷、合同效力纠纷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性手续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拍卖机构及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七、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承租申请手续(包括提交《拍卖确认书》《现场踏勘确认书》《资产承租意向书》及相关材料等)并缴纳交易保证金,《拍卖确认书》《现场踏勘确认书》《资产承租意向书》须由意向承租方在该项目公告下方附件自行下载。意向承租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交承租申请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标的现状和承租底价的认可和接受。八、其他详见《租赁方案》等备查资料。九、该项目采取的竞价方式为拍卖,组织拍卖机构为吉林化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拍卖地点为中拍平台,中拍平台链接:https://paimai.caa123.org.cn/pages/notice/item.html?id=494592拍卖机构联系电话:13844647830
十、项目时间节点:产权交易机构挂牌时间:2026年8月12日 - 2026年8月26日现场标的勘验时间: 2026年8月24日上午10:30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时间: 2026年8月26日 17:00时止中拍平台拍卖时间:2026年8月27日下午13:30 开始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一、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二、意向承租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石油列入黑名单。三、意向承租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四、意向承租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缴纳:金额37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08-26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交纳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提示:意向承租方一经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租赁标的基础上对出租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承租标的的承诺。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承租意向不予确认。三、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 ☑拍卖 □招投标】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 ☑拍卖 □招投标】保证金,待最终承租方确定后,其【□竞价 ☑拍卖 □招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四、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1)采用动态报价交易方式的项目,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但该意向承租方在报价期内未能有效报价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进行【□网络竞价 ☑拍卖 □招投标】,意向承租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 ☑拍卖 □招投标】,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 ☑拍卖 □招投标】中参与竞价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出现上述第(1)种情形的,由该意向承租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租赁交易的意向承租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五、产生最终承租方后,如该承租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支付剩余租金、缴纳交易服务费、配合办理资产移交等情形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因出租方过错导致的除外。六、意向承租方或最终承租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向交易所支付出租方、承租方应当缴纳的全部交易服务费;(2)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出租方;(3)交易所、出租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出租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七、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八、承租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服务费的,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服务费,不足部分,承租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首期租金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承租方补足。
资产承租意向书.pdf
现场踏勘确认书.pdf
拍卖确认书.pdf
租赁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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