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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方须在中标后30天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过期不签订的,承租方交给广州产权交易所的保证金不予退回,项目重新挂牌招租。
2、承租方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承租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承租方历史与现状不得与出租方、出租方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租方同一集团属下其他关联企业存在民事或经济纠纷或有未清理的应收账款。
3、承租方须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交易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租赁物业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租赁物业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租赁物业状况或租赁物业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有权处置保证金。
4、禁止承租方将物业转租、分租或转借他人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不予退租赁保证金以及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5、建筑物结构: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等应保持交付时的安全状态,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并在返还时恢复原状或经出租方验收认可。房屋内配备的所有设备设施应保持完好且能正常运行,承租方应提供设备设施的维护记录,如有损坏或缺失,应照价赔偿或修复至可正常使用状态。
6、承租方是承租物业的安全责任主体,须与出租方签订《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责任书》。为加强出租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方承担租期内的一切消防安全责任与风险。出租方会定期对出租物业进行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并防范消防安全问题。如出现承租方违反上述约定以及不配合消防安全检查、不配合消防安全整改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7、因政府征收土地或者土地被收储、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政府同意的借地借房行为、市政建设需要搬迁、企业改制及房屋涉及安全隐患等情形,需要收回房屋的,出租方有权提前30日通知承租方终止合同,承租方必须自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条件腾空房屋并交还出租方,被征收土地及房屋价值的补偿、装修费用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等一切补偿及赔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对承租方不作任何补偿。
8、承租方须在合同期满之日将物业交还给出租方,逾期占用的,若在规定期限内交回物业,自租赁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回之日,按物业原租赁合同最后一期及新一期公开招租底价就高计算每日租金标准,按实际占用天数向出租方缴交占用费。若不能按规定时间交回所租物业,占用费分段计算。自租赁期限届满次日起至规定期限届满之日,按物业原租赁合同最后一期及新一期公开招租底价就高计算每日租金标准,按实际占用天数向出租方缴交占用费;自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按原租赁合同最后一期每日租金标准的3倍,按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占用天数向出租方缴交占用费。
9、承租方须按时足额地缴纳租金、水、电费用,若逾期缴纳,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1日,出租方按日加收逾期租金、水、电费用3‰的违约金。若逾期达到30天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不予退还承租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出租方将保留起诉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10、若承租方为非国有企业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应作为承租方的担保人,对承租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需具备偿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等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内无重大违约或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11、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12、承租方须于签订合同之日向出租方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按合同最后一年整自然月三个月租金计算)。
意向方保证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交易标的相关的披露事项,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意向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须按照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及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的相关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评审等)。意向方应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规定,以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操作规程和竞价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意向方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或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或《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交纳的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方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方式参与竞价;
2.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各意向方未形成有效报价导致项目未成交的;
3.竞价期间,在未有其他意向方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拒绝以挂牌价行权的;
4.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文件,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其他违反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或法律法规内容的行为。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退回。
4.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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