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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双峰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745915985Q
住所: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三塘铺镇双峰高新区装备制造产业园028-03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
经济类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特别 告知
1、特别提示
(1)本次转让标的严禁在公共道路自行上路行驶,仅允许在封闭矿山、厂区内部专用道路行驶,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无法办理公安机动车牌照。若受让方擅自将车辆开上公共道路,由此产生的交警处罚、扣车、行政处罚、车辆被强制收缴等全部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本次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标的图片仅供参考,车辆的整体新旧、整车性能、磨损程度、发动机、电器设备、车身、底盘及组成车辆的任何单个部分或相关组合系统等均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本公告及资产评估报告中关于车辆的相关描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须赴标的现场对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交付,请各意向受让方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
(3)本次转让标的在办理完毕移交手续之日前产生的违章、违法记录(如有),由转让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受让方无关。自办理完毕移交手续之日起,车辆出现的任何问题,所发生的一切车辆损失及其他责任和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4)本次转让标的如需跨场地转运,受让方必须采用拖车托运方式,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受让方提车时,若有油箱无油、电瓶无电、轮胎无气、不能启动等情况,需要拖移、搬运车辆、更换电瓶或维修的,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6)意向受让方如需勘查转让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勘查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勘查时间。
2、交易方式
网络动态报价。
受让方应于网络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转让标的的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并赴标的现场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次转让标的严禁在公共道路自行上路行驶,仅允许在封闭矿山、厂区内部专用道路行驶,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无法办理公安机动车牌照。若受让方擅自将车辆开上公共道路,由此产生的交警处罚、扣车、行政处罚、车辆被强制收缴等全部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4、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次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标的图片仅供参考,车辆的整体新旧、整车性能、磨损程度、发动机、电器设备、车身、底盘及组成车辆的任何单个部分或相关组合系统等均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同意本公告及资产评估报告中关于车辆的相关描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割依据,如与实际存在差异,不调整价款。
5、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次转让标的在办理完毕移交手续之日前产生的违章、违法记录(如有),由转让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受让方无关。自办理完毕移交手续之日起,车辆出现的任何问题,所发生的一切车辆损失及其他责任和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6、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次转让标的如需跨场地转运,受让方必须采用拖车托运方式,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7、意向受让方承诺:对“受让方提车时,若有油箱无油、电瓶无电、轮胎无气、不能启动等情况,需要拖移、搬运车辆、更换电瓶或维修的,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8、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具体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受让方应配合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转让标的的移交;自转让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9、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10日内,受让方负责提走车辆;逾期提车的,受让方应支付停车费用(每逾期1日每辆车人民币100元)。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转让方开具3%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让标的在转让过程中涉及相关税费,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不低于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受让本标的。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1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本标的的交易保证金通过钱包支付;
请意向受让方通过e交易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账号须为该名称对应账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3、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按系统提示完成保证金缴纳,且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
特别提醒:
缴纳保证金后,需自行登录所注册意向受让方账号的‘我的报名’进行保证金确认缴纳,确认后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的,方为有效保证金;为确保保证金在缴纳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请至少提前两小时进行保证金支付,如支付半小时后缴纳状态未显示为“已缴纳”的,请致电(0553-3117729)。由此产生的因保证金无效而导致无法正常参与竞买或网络竞价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而非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a.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动态报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e.意向受让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受让方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受让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受让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受让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受让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b.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c.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受让方为非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转让标的转让底价视为转让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别 声明
“8辆3305矿用自卸车转让”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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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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