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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2.转让方对标的企业持有债权金额15781.29万元与股权一并转让。
2.评估报告中的特别事项说明;
3.其他事项详见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5397号、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5420号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二、转让方简况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或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产权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的;
(4)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5)在网络竞价程序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6)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将本项目保证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或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人民币结算账户(其他账户请联系项目经理)。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0.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1.本项目转让总价格由股权转让价格及债权转让价格两部分组成,若本项目进入竞价程序并产生溢价,溢价部分作为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对价的溢价。即股权转让价格指转让方持有的标的企业100%股权对价人民币5730.237万元及所产生的溢价;债权转让价格指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债权对价人民币14203.161万元。
12.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我方承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报告》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的文件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
(2)我方承诺已自行了解并确认符合登记成为香港公司股东的要求,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无法完成登记的,由我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我方知悉并同意本项目交易价款以人民币计价,根据惯例在香港以港币结算,并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日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交易价款汇率。
(4)我方同意,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i) 全部交易价款;或(ii) 不少于总价款的30%至转让方账户,其余价款在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付清,并按不低于同期中国银行(香港)港元最优惠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5)我方同意采取分期付款情况下,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及累计利息后办理标的企业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如香港公司注册处要求签署符合其变更登记规定的文件,受让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签署,且另行签署的文件不改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实质与权利义务。
(6)我方同意因本次转让而产生的税、费等费用按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法律法规等未明确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13.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账户名称: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775771462616
开 户 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支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原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以下方式执行:向深圳联交所支付保证金的,在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将保证金等额港币(以支付当日汇率计算)转至转让方指定香港账户并支付深圳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原额原路无息退回;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保证金的,在签署交易合同并支付深圳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可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四、信息披露期
五、特别提示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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