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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作为转让方,向甘肃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省产交所”)提出申请,将我方持有的标的公开转让,由省产交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公开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公开转让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公开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省产交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咨询、调查期内,有权利及有义务了解、调查标的及标的企业,并对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审查,或聘请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和论证。意向受让方报名且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其已充分了解公告信息、《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附件资料的全部内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财务、法律文件且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及标的企业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本次转让产权涉及的标的企业相关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尽职调查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与责任。
2.本次转让股权涉及的标的及标的企业状况以现状为准,省产交所及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省产交所及转让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本次转让股权涉及的标的及标的企业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3.成交后,省产交所向受让方仅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4.省产交所不提供竞价场地及设备,意向受让方应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因设备或网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5.标的企业资产资产状况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文件。
1.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充分了解标的情况。意向受让方在项目公告期内交纳交易保证金至省产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的,即视为意向受让方接受本转让公告的所有条款,并承诺不低于转让挂牌价受让标的。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应自行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判断是否具备购买该股权的资格条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及后果。
3.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无条件认可和接受标的企业现存所有债权债务、已签订的全部经济合同、以及其它应当继续承担或履行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其它经济和法律责任。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5.项目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即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应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
6.优先受让权人并拟行使优先受让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省产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优先权人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或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受让权。
7.本次转让活动涉及的相关税、费均由转、受让双方按国家规定承担。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省产交所提交报名资料,具体如下:1.主体资料。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质文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组织需提供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资料。2.委托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省产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交易保证金为23万元人民币,按照项目公告和报名资料的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交纳的截止时间为项目公告期截止日17:00之前(具体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省产交所将在项目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省产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余额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省产交所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即在扣除意向受让方应向省产交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赔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①意向受让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因受让方的原因,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①在网络竞价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②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的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因受让方的原因,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资料造成转让方及省产交所损失的。
(4)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泄露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6)受让方未履行所签署的承诺文件之义务的。
(7)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交割标的的。
(8)未能履行《产权交易合同》相关义务的其他情形。
(9)成交后,受让方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或转让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拒付成交价款的。
特别提示:因受让方违约导致标的再次挂牌的,若二次挂牌受让价款低于本次受让价款时,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网 址:甘肃省产权交易所网站www.gscq.com.cn 微信公众号:GSCQ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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