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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清单
1、标的资产为构筑物、机器设备,主要分布于湖南凡益湘钢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
2、标的构筑物为2#热风炉厂房、2#立磨厂房、2#主收尘隔音墙、3#热风炉厂房、3#立磨厂房等9项,结构主要为钢混、钢结构,陆续建成于2009年至2023年间。标的机器设备为2#立磨、3#立磨、减速机、选粉机、收尘器、热风炉等配套设备。
转出方名称:湖南凡益湘钢新材料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先生
联系电话:13762221268
特别 告知
1、标的资产以实物现状转让,资产照片仅作参考。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应仔细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25)第2045号〕,(评估报告置于湖南联交所备查),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实地勘验,湖南联交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湖南联交所不组织意向受让方进行实地勘验。
2、转让标的以《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表》、《固定资产-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表》为依据,实物具体状况以现场现状为准;《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表》、《固定资产-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表》中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参数仅作参考;转让方不保证相关文本描述的资产与现场实物完全一致。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价即视为其已对照评估申报表查验标的,并对标的无任何异议。
3、意向受让方在决定竞买前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涉及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项目公告之内容,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完整性、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拒付价款、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或向转让方提出其他诉求,否则视为违约。
一、交易要求:
1、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须在本公告期间内到e交易网站(www.ejy365.com)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将交易保证金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按系统提示缴纳,若向错误账号缴款将导致报名失败。交易保证金应于挂牌期满日下午17时前到账,该时间也是竞买报名的截止时间)。
2、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标的资产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资产转让底价报价(其他竞买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3、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购置发票、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技术图纸、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数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数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报名材料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公告附件《施工安全、环保协议》等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以实际拆除现状为准)而影响交易结果。
4、报名项目提交审核在该项目公告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报名审核不予受理。
5、本次转让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
6、在竞价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到湖南联交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7、受让方应当在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8、受让方应当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按系统提示付清)和交易服务费。
9、如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上述成交确认文件(《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等),自竞价结束之日起逾期15天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
10、本次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方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
11、受让方进场施工前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①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递交详细可行的《拆除施工方案》。《拆除施工方案》须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方能进场施工(转让方审核并不减免受让方的一切安全责任)。 ②须在《拆除施工方案》审核通过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办理好拆除手续、与转让方签订《施工安全、环保协议》(《施工安全、环保协议》中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经转让方同意,不得变更。所有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均需购买不低于100万元的保险)。 ③所有施工人员需提供近两个月的健康体检报告,保险单、资质和证件上岗。 ④须向转让方交纳人民币 30 万元的安全履约施工风险保证金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二、标的资产拆除要求:
1、本次拆除范围及界限以转让方现场界区标识为准(拆除仅限地面建筑物及设施设备,地面不能开挖,如遇管道等连接地下设备设施,地下设备设施从地面以上阀门处进行切割断开)。
2、本次转让的标的系粉磨线资产,须由受让方负责拆除后回收,标的拆除包括粉磨线设备、厂房等,涉及高空作业、吊装、氧割动火等。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3、转让标的资产所在地现场进行移交,标的资产搬移、拆卸、安装、处置、外运、协调、售后服务等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且不能破坏转让方非拆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不在转让范围内的设备,如受让方破坏上述建筑物和设备,必须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由受让方全额赔偿。
4、受让方承担设备拆、吊、运过程中的机械、人身和消防安全责任,一旦发生水、火、电等因素引起的任何伤亡或财产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5、受让方拆除后的废弃物必须清运出厂,堆放场地由受让方自行联系解决并承担全部费用,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设备及建筑物拆除完成后,受让方须完成因拆除产生的垃圾清运和建筑物拆除后的场地平整工作。 6、受让方须承诺自标的资产交付之日起 30个日历日内完成标的的拆除和搬移,期间标的资产的守护、保管、拆除、运输、清理的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如因受让方原因发生拆除清运逾期15个日历日以上,转让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将未拆除和搬移的转让标的进行拆除和搬移,处置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本次拆除的设备附近还有其它设备在运行,受让方所有参与拆除施工的人员只限于在被拆除设备所在地范围内活动,不允许到运行设备范围内走动,不允许触碰任何运行设备。
三、安全施工事项:
1、拆除现场的安全监管和安全责任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受让方施工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符的资质和证件,受让方须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及意外事故产生的所有费用全权负责。
2、受让方应当严格按照转让方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严格遵守转让方确定的转让标的范围,保证标的吊装和搬移的时间进度,确保转让方除转让标的以外的资产安全,按转让方的要求对拆除设备资产时损坏的建筑物进行修复施工等,并确保施工安全。
3、施工单位应划施工区域,并做好现场警示,隔离等设备设施,严禁施工人员在警示、隔离设施外活动和堆放物资,施工单位现场须配备安全员。
4、受让方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须持有转让方发放的出入证。
5、施工现场需配备与其他施工作业活动相符合的灭火器具,如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现场查验发现问题的,由施工单位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关罚金与连带损失。
1、交易保证金:16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03-20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处置方式: ①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程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自动转为其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和部分交易价款,该交易服务费由湖南联交所直接在该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超出交易服务费的部分,自动转为受让方应支付的部分成交价款,该部分成交价款由湖南联交所直接汇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无需受让方另行向湖南联交所出具授权委托书)。 ②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如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按公告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则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全额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③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在网络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湖南联交所按照受让方报名时预留的账户信息,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表》、《固定资产-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表》.pdf
《施工安全、环保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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