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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清单
转出方名称: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李久超
联系电话:13289001661
重大事 项披露
特别 告知
一、本次转让资产为填平补齐装置的部分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土建工程及设备安装残余价值资产(详见评估明细表)。
二、本次评估明细表及处置资产中涉及在建工程资产仅作为动产转让,受让方仅可受让在建工程拆除后的动产资产,相关不动产物权仍归属于转让方。
三、本次转让评估明细表中无实物资产有评估价值,该资产转让方以其他相同价格资产向受让方移交;因历史原因评估明细表中资产与实际会有差异,最终移交以现场实物为准,成交价格不进行调整。
四、本次厂区部分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等需保留(具体以《标的现场勘查确认书》为准),标的范围解释权最终归转让方。
五、截至目前,填平补齐装置整体已进行工艺置换和危废处置,但不排除存在未进行工艺置换和危废处置。若受让方在拆除转让标的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危险废物,则自行依法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聘请专业的机构甄别转让标的中危险废物;甄别出的危险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依法处理,甄别及处置费用自行承担,否则,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所无关。
六、本次拆除保证金(包含安全、环保、验收保证金等),受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装置拆除施工安全环保协议》,将人民币200万元的拆除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待拆除完成验收合格后,扣除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章违规等被政府相关部门罚款和因合同违约责任事项涉及到的违约金、现场施工过程中的违章违规处罚等,剩余部分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转让方一次性无息返还。如拆除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致使受让方所交纳的拆除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时,受让方仍有义务支付不足部分。
七、本次转让资产评估价值为含税价,受让方受让后转让方根据资产年限、税法规定开具不同税率的发票。
八、该项目涉及资产处置拆除等事项,故项目意向受让方报名及确认资格程序如下:
第一步: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后意向方须按公告要求准备各项方案等资料及取得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双方加盖公章的《标的现场勘查确认书》。现场勘查联系人:李久超,联系电话:13289001661;勘查地点:新疆阜康市阜康产业园阜东一区新疆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步: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持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双方加盖公章的《标的现场勘查确认书》、按公告要求准备的各项详细方案(施工方案、安全环保防护、重大事件应急预案3个专项方案,施工方案应包括工艺置换处理、应急处置、危废处置、留存设备及建构筑物保护、装置设备拆除、大型吊装、特殊作业等7个子方案)、资格相关证明等资料(以上均原件)及交易所报名资料(原件)至新疆产权交易所履行资格初审及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履行上述报名程序后方才有资格参与该项目后续资审环节,联系人:古丽尼沙,联系电话:0991-5584337,13565806359。
第三步:通过资格初审的意向受让方所有资料于公告期结束后由新疆产权交易所交至转让方进行后续资格审查,联系人:古丽尼沙,联系电话:0991-5584337,13565806359。转让方须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所有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最终解释权由转让方负责)。
第四步: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各项方案等资料将作为项目审查的关键部分,只有通过审查的合格意向受让方才有资格进入后续网络竞价流程。
第五步:通过资审,若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合格意向受让方,该合格意向受让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若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合格意向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参加新疆产权交易所组织的网络竞价,确定最终受让方(具体竞价时间以新疆产权交易所通知为准)。
九、本次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资格初审的意向受让方若后续未按要求向转让方提交各项方案的,视为撤回并放弃后续审查 ,不再参与后续交易流程。
十、依据评估报告,本次处置资产转让方法定代表人侯铁军,自破产重整之后离职,且转让方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因此本次评估转让方无法提供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函。对于因该事项可能造成的纠纷与评估机构无关。
十一、依据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存在较多诉讼事项,本次评估未考虑诉讼事项对评估范围内各项资产的影响。
十二、依据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目的实现的要求,结合评估对象自身的功能、使用方式和利用状态等条件的制约,本次评估价值类型选用残余价值。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等的拆零变现价值估计数额,本次资产为现场拆零处置。
十三、本次最终受让方的施工方案需向第六师应急管理局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分局等相关部门报审,待批准后方可施工,该施工方案须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一个月内完成报审。
十四、受让方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满足有关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受让方须设置施工人员工资专款专用账户并向转让方所属劳动监察部门报备,受让方与施工人员之间因支付工资等费用发生争议与转让方无关,由受让方负责解决,若由此给转让方造成损失,受让方应予以赔偿。
十五、鉴于本次处置资产与前期转让方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完成处置的三大装置资产存在与现施工方交叉拆除作业的情况,本次受让方可先拆除不与现施工方存在交叉作业的资产,待现施工方拆除后再进行交叉资产的拆除。
十六、本次提供的标的明细及其他资料仅供参考。标的成交一经确认,拆除、移交过程中所发生的与标的有关的全部费用与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具体资产处置范围以现场勘查实物为准,不在进行称重,成交价格不作调整。意向受让方所有疑问的澄清以书面文档回复为准,其他形式一律无效,意向受让方前期已取得的所有文件均为现场勘查参考资料,最终以本公告为准。标的范围解释权最终归转让方。
十七、若交易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应就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争议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
十八、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使用现状、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拆除期限,拆除中承担的责任、标的瑕疵等相关情况,自行实地考察标的状况(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转让标的不再单独称重及测量,成交价格不作相应调整。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十九、其他详见《评估报告》《评估明细表》《标的现场勘查确认书》(含施工方案、方案要求)等备查资料。
一、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受让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并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拆除保证金及200万元拆除保证金。
一、缴纳:金额1780000.00元,截止时间2025-04-09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一)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二)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10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出现上述第1、4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10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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