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材采购,采购项目属性是货物还是服务?
近年来,食材类采购项目越来越多,比如,政府集中办公区食堂食材、企事业单位食堂食材、教育系统学生餐食材等采购项目。然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食材类采购项目常因属性不够明确,带来了不少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开展食材类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首先应当明确食材类项目的属性。目前,不同地区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于食材类项目属于货物还是服务,还存有不同意见。
那些主张食材类项目采购应归类为货物类采购的人持有这样的观点:从根本上讲,食材类项目的采购活动其实就是在购买各类货物。无论是肉类、蛋类、蔬菜、米面粮油,还是各种调味品和干货,它们本质上都属于货物的范畴。因此,按照这一逻辑,食材类项目自然应当被划入政府采购中的货物类采购范畴。
然而,另一些人则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尽管食材类项目的采购确实涉及到了货物的购买,但整个采购过程中,从食材的收购、质量检验、运输、保鲜到最终的供货,每一个环节都与供应商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紧密相连。此外,食材的交付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需要按照特定的时间规律,分批、分次、分类进行配送。这一过程中,对供应商服务能力的考验更为显著。因此,他们更倾向于将食材类项目归类为配送服务类采购。
由于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分占比不同,因此只有确定好项目属性,才能确定采购方式,以及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便于落实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对于上述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确定采购项目属性,31号文涉及食材采购相关的品目编码及名称有A07030000农林牧渔业产品、A07060000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和C23130200食品和饮料批发服务。采购人可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专家也指出,目前没有明文规定食材采购项目属性是服务还是货物,选择货物或者服务主要根据采购人更重视什么,如果采购人看重的是供应和配送,可以按照服务采购;如果看重食材的种类和质量,则可以按照货物进行采购。而且依据财政部国库司答复,食材具有特殊性,可不确定核心产品,也可根据需要分包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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