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价明显远低于预算,是否一定是低价恶性竞争?
在回答“如何确定投标人报价是否属于低价恶性竞争”之前,我们可以先拆分成两个问题。
问题一、什么是低价恶性竞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明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如果,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从其专业认知的角度或者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已经找到了支撑其报价的合理依据(比如分项报价表等),则不需要投标人做出进一步说明。
问题二、投标价明显远低于预算和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一定属于低价恶性竞争?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的竞争力不能光从表面来判断。投标人会从主观角度出发,认为本项目的报价组成一定包含硬件的投资建设成本和国家规定的用工成本、补贴、企业利润、企业管理费等成本。然而,在实际的投标竞争中,投标人基于长远的战略考量,花费长时间为未来市场竞争做充分的准备和投资建设,属于从表面上无法看到的隐形竞争力。
“符合需求、价格最低”是政府采购一直以来的原则,这是由财政资金的公共属性和政府服务人民的初心决定的。然而,低价竞争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陷入低价竞争的恶性循环,最终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内所有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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