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中标后,能否由分公司履约?
问:总公司中标后,能否由分公司履约?
答:在不少项目中,总公司中标后会由分公司来履约。然而,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因此,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分公司”是否属于他人。

根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分公司并无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同时,民法典第74条第2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而非独立存在的法人。因此,分公司不属于“他人”,总公司中标的项目是可以由分公司履行的。但需注意招标文件的规定。
首先,现实中常见的做法是,总公司中标后,出具委托书,明确“该项目由分公司签约及履行,所有责任由分公司承担,与总公司无关”。总公司中标的项目可以由分公司履约,但签约方必须一致,即必须由总公司签约。民法典和公司法均已明确规定,总公司无法免责。
其次,有些项目确实由总公司中标并签约,但将委托书变成总分公司的私下协议。一旦发生纠纷,总公司便会拿出协议,表示与该项目无关。然而,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49号)已经明确判决,“分公司与公司之间有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的内部约定,因不足以对抗其依法注册登记的公示效力,进而不足以对抗第三人”。因此,总分公司私下的责任承担约定无法对抗第三人。
最后,招标人遇到总公司投标的单位,交由分公司履约的情况下,合同必须写明“总分公司就该项目的问题成为连带责任”的表述。因为在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的问题上,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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