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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这些风险需防范

发布时间 2023-05-29 17:08:09 1318次阅读 e交易平台

产权市场已经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在服务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国企提质增效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国有产权由于其特殊属性,现行法律体系不够完善,进场交易除遵守《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以外,还需要遵循《企业国有资产法》及特定的产权交易规则,这无疑带来了一定风险。

1. 进场交易范围存争议

32号令对非国有产权并未严格要求进场交易。实践中存在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参股企业中,非国有股东要求转让其持有的国有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股权情形,按照现行规定,并非属于强制进场交易情形。国资监管机构鼓励非国有产权也进场公开交易,对于此种进场交易是否必须严格按照32号令规定执行,存在争议。

2. 转让方委托风险

对于产权交易机构实际操作中,转让方若存在以下问题,则会影响交易完成。一是资料不规范。企业证照不在有效期内、委托书授权事项表述不清楚、股东会决议事项表述、签署不规范、职工安置方案签字不齐全等。特别是职工安置方案是否完善对后续交易完成和履行具有重要影响。二是审批不完善。转让方未获得批准单位对转让行为的审批、评估报告未经备案或核准。或者转让方、标的企业内部决策不清晰等。三是未获权利人同意。交易标的涉及抵押、查封,未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等。四是权属不清晰。如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五是要求受让方具备相应许可资质,该资质限制违反32号令规定,或构成实际不公平。

3. 信息披露风险

出于保密和促进交易等各种主客观原因,不少国有企业在挂牌公告中会明确不接受投资人尽职调查,并要求意向受让方自行通过挂牌公告披露的有限信息(主要是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基本情况介绍)和公开渠道进行尽职调查,甚至个别国企可能存在未将对标的股权价值或标的公司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如实披露的情况。即使在挂牌过程中接受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由于时间有限,加上可能存在的配合度问题,意向受让方一般也难以对挂牌的标的股权以及标的公司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一些意向投资方出于对国资的“信任”或其他原因,加之时间紧迫,未能重视或全面落实投前的尽职调查工作。

4. 捆绑交易风险

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和企业增资交易大多一事一议,分类管理。但实践中,确实有转让方有将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捆绑交易需求,或者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捆绑交易需求,如果不加区分容易出现违规行为

5. 受让方不履约风险

实践中,会有转让方挂牌后,未征求到合格的意向受让方,签署框架协议的意向受让方不报名或者报名后不摘牌等情况。

国有产权交易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要遵循特定的交易规则。作为产权交易机构,更是要熟悉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对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有个基本的预判,并在现有规定前提下研究创新可行的服务方案,为交易达成提供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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