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中的CEA和CCER,有什么区别?
所谓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由于温室气体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二氧化碳,因此人们通常将“碳排放”直接理解为“二氧化碳排放”。
所谓的“碳排放权”,即核证减排量(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CER)指权利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由自然或者法律所赋予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一般是由政府首先确定当地温室气体减排总量,然后再将排放权以配额的方式发放给企业等市场主体,这种权利实质上是权利主体获取的一定数量的气候环境资源使用权。简单来说,就是国家给一些企业、机构设定了一个排放指标额度。在这个指标之内,可以排放。超出这个指标,就需要到市场上花钱购买。
国际上大多数碳交易市场采取的交易机制为“碳排放配额+自愿减排量”。我国在参考国际经验的前提下,结合了实际国情,确立了以碳排放配额交易为主、自愿减排市场交易为辅的碳交易结构,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引入了碳排放配额(Chinese Emission Allowance, 简称”CEA“)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简称为“CCER“)两种基础交易产品。
(一)碳排放配额(CEA)
碳排放配额通常指在控制碳排放总量的前提下,由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凭证和载体。配额交易,是政府为完成控排目标采用的一种政策手段,即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将该控排目标转化为碳排放配额并分配给企业,若企业实际碳排放量小于政府分配的配额,则企业可以通过交易多余碳配额,来实现碳配额在不同企业的合理分配,最终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实现控排目标。
(二)国家(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
根据《交易办法》,中国核证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作为CEA的补充,在配额市场之外引入自愿减排市场交易,即 CCER 交易。CCER 交易是指控排企业向实施“碳抵消”活动的企业购买可用于抵消自身碳排的核证量。“碳抵消”是指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源或增加温室气体吸收汇,用来实现补偿或抵消其他排放源产生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即控排企业的碳排放可用非控排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增加碳汇来抵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