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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 2021-10-14 15:24:38 3385次阅读 e交易平台

不少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不知道“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有什么不同,也不知道怎么判断项目是不是属于政府采购?甚至包括少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不清楚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之间的区别,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闹出一些笑话。本文就它们的主要联系与区别做一个简要的归纳,希望读者通过此文能一目了然地弄清楚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性质不同

1、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 家) 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二、适用范围

1、竞争性磋商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竞争性谈判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三、时间规定不同

1、招标文件发售时限不同

(1)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的发售期限没有明确规定。

2、“等标期”不同

(1)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开标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2)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开标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1)竞争性磋商:开标前5个工作日,不足5个工作日的顺延开标时间。

(2)竞争性谈判:开标前3个工作日,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开标时间。

四、二次报价策略不同

1、竞争性磋商:

主要考虑的是“综合指标”。

2、竞争性谈判:

只考虑“价格因素”。

五、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要求一致

1、磋商小组、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六、实质性变动的要求一致

1、在磋商(谈判)过程中,磋商(谈判)小组可以根据磋商(谈判)文件和磋商(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对磋商(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七、响应文件评审的要求一致

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八、退出磋商(谈判)的要求一致

1、竞争性磋商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竞争性谈判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来源:南财教书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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