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应知道政府采购采购人的13项违法行为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很多采购人会遇到或多或少的问题,比如政府采购中业绩能不能作为资格条件?法律依据在哪儿?“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有什么不同之类,更有可能的是,采购人嗯由于不清楚政府采购的规范,常常不小心作出违法行为,今天我们就为大家解析,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13项违法行为。
一、采购人13项违反行为
1.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行为;
2.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行为;
3.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行为;
4.采购人未按照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行为;
5.采购人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行为;
6.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
7.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行为;
8.采购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
9.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行为;
10.采购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
11.采购人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行为;
12.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行为;
13.采购人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具体处理
按照《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1. 政府采购当事人、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采购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2. 潜在供应商对采购人违法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对采购人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质疑和投诉。
来源:招标微讯(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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