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通类型的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程序
普通住房产权变更登记程序
1. 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资料向住宅所在地区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满足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区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初审合格后向市住宅所有权登记报告。
2. 审核制证。市房产权登记部门复审核准后,将签发房产证。
3. 缴费领证。申请人或经营者持本人身份证向住宅所在地区房屋管局支付相关费用后,领取住宅权利证明。
军队、涉外房屋和购买的公房变更登记程序。
1. 申请。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到市房产局登记申请。
2. 审核制证。市房产权登记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批准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人签发住房产权证书。
3. 缴费领证。申请人或经营者持本人身份证向市住宅所有权登记缴纳相关费用后,领取住宅所有权证书。
申请房屋产权更改登记的,应当提交材料:
1. 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2. 是原土地证。
3. 个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者护照,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4. 企业变更名称和地址时,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机关和机构名称的变更应当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个人变更名称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
5. 变更土地用途和土地权属性质的,应当出具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6.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转让合同。
7. 由于企业改制处置土地,以土地合作,以土地价格出资,需提交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文件或合作合同等相关资料。
8. 继承和赠与土地,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材料。
9. 税务机关出具完税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