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误区避坑指南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特定供应商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方式。许多单位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会出现一种误区:既然来源单一,就直接从供应商采购,忽视法定程序导致审计不能通过。
对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情形下,已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前,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并将公告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
1.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描述;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及有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就有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而具有独特性的具体理由,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公示的期限;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告有关财政部门。
采购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告知补充论证的结论。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
单一来源的采购员应编制协商记录,其中应包括:
1.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2.磋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3.供应商提供关于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及有关专利、专有技术等的情况说明;
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或)商定的价格。
4.磋商记录应由采购部门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人员如有异议,应在记录上签名并说明理由。如果采购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名,并且不以书面形式说明异议和理由,则视为同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终止项目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启动采购活动。
1.由于情况变化,已不再符合适用于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形的;
2.发生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出价超出采购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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