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招标行业通常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三种招标方式,这三种方式都是政府采购,都是由招标人从多个竞标供应商中选择中标人。这三种方式在招标采购的实践中肯定会用到,但是,这些方式各有不同,各有侧重,那么它们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这三种方式可以从五个主要方面进行区分,其中包括确定供应商的方式、发出文件的时间、澄清修改期限、评审方法、评审的重点等。以下是他们在五个方面上的不同:
第一,供应商的确定方式不同。
公开投标是指以发布公告的形式,邀请非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
除发布公告外,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还可以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提出书面推荐意见,也可以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公开招标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到投标人递交标书的整个过程不少于20天;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到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的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从发出竞争性磋商文件到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三,澄清修改的时间范围不同。
(1)公开招标如果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并且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编制文件,则应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如果不足15天,则应予以公告。对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予以延期;
(2)竞争性谈判的规定应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3个工作日,将收到的谈判文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如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少于3个工作日,应将此日期顺延;
(3)关于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应至少在提交首次答复文件截止日期之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所有获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能达到5个工作日,供应商提交首次答复文件的截止日期应顺延。
第四,审查的方法各不相同。
(1)公开招标评审方法主要有综合评标法和最低价评标法;
(2)竞争性谈判的评审办法是由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单独同一个供应商进行谈判。
(3)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是:由竞争性小组所有成员与供应商集中分别进行磋商,确定采购需求后,要求所有供应商提出最终报价,最后根据磋商文件中列出的各种评审因素,采用量化指标对其进行评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供应商。
第五,评审的重点各不相同。
(1)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以“价格”为首要考虑因素。尽管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方法中,价格占一定的分数比例,能对价格的影响做到一定程度的中和,但在实践中,往往低价较易中标;
(2)主要由竞争性磋商来衡量"综合指标"。通过第一阶段的协商,可以更清楚地了解采购需求,使供方更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并且在最终报价时,采用的也是综合评分。更加注重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