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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推介|贵州省,某矿业公司债券

发布时间 2020-11-12 18:13:44 1269次阅读 e交易平台

贵州省天柱县金娃娃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1031日在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新海,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黄金开采;矿产品架构、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企业概况

    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为:北京新合略合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2%,转让方持股40%,周丽持股5%,贵州省天柱县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3%。标的企业2011-2012年收购了十余个矿山项目,合同金额超6亿元,已付约3亿元,尚有3亿多元股权转让价款未支付,涉及20多个矿权(采矿许可证已被废除,具体可咨询转让方)。但是,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高管违法犯罪,致使标的企业2013年以来陷入瘫痪状态,员工全部离职。目前,大部分矿权已过期失效,甚至被公告灭失。因公司无人管理,没有财务报表等基本资料,因此,无法对标的企业进行审计评估。标的企业面临数十起法律纠纷,大股东持有的股权亦因涉及多起债务纠纷被法院冻结。转让方持有的该公司40%股权,目前亦处于冻结状态。

2.标的企业名下有多个公司股权,因多年无人经营,目前的具体情况不详。

3.根据转让方与标的企业2013年签订的《债权债务结算协议》,截至2013年6月20日,贵州天柱金娃娃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欠转让方往来款项合计13733.69万元(未包含资金占用费)。其后因标的企业无人办公,无法与其对账。考虑到标的企业目前的状态,存在极大无法收回的风险。转让方未提供相关债权证明,意向方应在竞买前向转让方了解并尽调后再行参与竞买。

另外,前述结算协议确认的债权中,有5000万元的债权涉及到转让方与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西有色)之间的诉讼。根据民事判决书((2018)桂01民初1228号),该5000万元资金应由广西有色向标的企业追偿。但二审判决将该5000万元债权认定为归转让方对标的企业持有。转让方现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法院最终将该5000万元债权判归广西有色持有,则此次转让的债权不包括上述5000万元,如法院最终将该5000万元债权判归转让方持有,则此次转让的债权包括上述5000万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在报名竞买前应自行开展尽调活动,或向转让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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