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的异议,代理机构需要回复吗?
【案情描述】
某国有企业混凝土采购项目招标,招标文件中提供了《评标结果异议单》,该异议单包含了异议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明确的异议事项、相关事实依据以及请求和主张,并要求异议人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代理机构收到一份异议单,该异议单匿名举报四家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招标人接到代理机构的反馈后,要求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异议的内容进行复议核实,并将结果回复异议人。但代理机构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该异议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不应予以回复。
请问,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的异议是否需要回复?
【案例分析】
“异议”是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时,向招标人提出的书面质疑程序。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异议的具体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的《招标投标法释义》对此作出了具体解释,指出:异议必须具名;异议必须在规定的时限范围内提出;提出异议必须明确提出相关的违法事实和异议人因此受到损害的事实。
案涉招标文件提出的《评标结果异议单》是对上述异议要求的体现,因匿名单位提供的异议单内容不完整,且未具名,所以招标人无需给予答复。但是,鉴于异议内容涉及串通投标,属于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重大事项,招标人及代理机构有义务对该内容进行核实,经核查属实的,应移交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来源:学习知招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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