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标采购何时宣布供应商的报价
在近些年的政府采购实践中,这一做法常引发讨论:在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采购时,是否应该以及应何时宣布各供应商最终报价?笔者观察到,部分电子交易平台或社会代理机构,习惯在特定环节向所有合格供应商“晒”出所有报价。这种做法看似“透明”,实则潜藏风险,且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撑。
“晒报价”的普遍做法与潜在矛盾
目前不少地方电子平台和代理机构,在非招标采购方式项目的关键节点(如最终报价提交后、询价资格/符合性审查后),会通过系统公示或现场宣读方式,向所有在场/在线的合格供应商展示所有报价。
由此引发相关矛盾:一是供应商根据公布的报价会自行计算排名,若最终与官方评审结果不一致,极易引发供应商的困惑和不满,进而启动询问、质疑甚至投诉程序,耗费采购单位和监管部门大量精力处理问题,严重时可能导致采购中止,同时还透支了供应商对采购公平性的信任。二是若首次采购失败,需要重新采购,因供应商已掌握竞争对手上轮报价,其可能出现串通报价或恶意压价,破坏公平竞争,最终损害采购质量和效率。
保密是核心要求,而非“透明”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招标方式的开标唱标有明确规定,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针对非招标方式,并无任何条文要求在评审结束前向供应商公布彼此报价。相反,保密是贯穿始终的红线。
禁止泄露谈判信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同样要求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商业秘密。价格信息赫然在列。
严格的评审保密。74号令第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这是非招标方式操作的总纲和底线。同时,74号令第二十五条、214号文第十五条均规定,评审小组成员及所有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另外,74号令第五十一条明确了采购人、代理机构泄露评审情况或秘密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报价算不算“评审信息”或“商业秘密”
报价是核心评审文件。74号令(竞谈/询价)、214号文(磋商)均明确,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响应文件属于采购文件范畴,是评审的直接依据。因此,报价在评审结束前,无疑是需要严格保密的评审文件内容。
报价具备商业秘密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义,商业秘密需具备“不为公众知悉、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三要素。供应商报价直接关系其成本、利润和竞争策略,商业价值显著。供应商在提交报价时通常采取密封(纸质)或加密(电子)措施,已采取保密行动。在评审结果公布前,报价不为公众(包括其他供应商)知悉。
由此,笔者认为供应商报价信息高度符合商业秘密特征。即使个别认定有争议,作为核心评审信息,在评审结束前应当进行保密。
严守评审保密,规范操作流程
综合前述分析,笔者认为,在非招标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前宣布供应商报价,缺乏法律依据,违反评审保密的核心要求(如74号令第六条),易引发质疑投诉、扰乱竞争秩序。为规范操作、防控风险,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完善法规与平台管理。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在修订法规或出台细则时,明确禁止在非招标方式评审结束前向供应商透露彼此报价,消除操作模糊地带。采购人在选用或监督电子交易平台时,重点核查并敦促平台方关闭或删除在评审结束前向供应商展示其他报价的功能模块。确保平台设计严格遵循评审保密原则。
强化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责任。一是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评审结果确定并公告前,不以任何形式(口头、电子、张贴等)宣布或泄露供应商报价信息。二是加强对采购从业人员、评审专家的法规培训,深刻理解并落实评审全过程保密要求。在委托代理协议及采购文件中,明确写入代理机构必须遵守报价保密规定的条款。三是在采购文件中提前说明评审过程的保密性,明确告知供应商报价信息在评审结束前不会公布。在项目环节(如谈判启动、接收报价时)口头重申保密规定及法律依据,争取投标人理解。
依法保障结果公开透明。评审结束后,严格执行结果公告制度,按规定及时、完整公告成交信息(必须包含成交供应商及成交金额),保障供应商知情权和社会监督权。过程保密与结果公开并行不悖。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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