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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增资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新疆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增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已履行了有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3、本次增资对投资方资格条件的设置符合公平竞争原则,不存在任何指向性。
4、我方所提交的增资信息披露申请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根据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对我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内容予以合理披露,我方同意信息发布平台无偿使用披露信息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我方保证披露信息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增资扩股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新疆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和公告约定履行我方义务。
6、如在项目公告或交易期间发生与我方所提交资料不符的情形,我方即刻书面告知新疆产权交易所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7、新疆产权交易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如限期内未回复的,我方自愿按函件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8、如项目出现纠纷情况,我方应积极配合新疆产权交易所组织的相关协商调解工作,并在协商调解无果时及时通过司法途径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承诺、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均由我方承担相应的后果,给交易相关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增资扩股规模及投资方的确定
企业生产经营
增资扩股规模:本次增资企业拟增加注册资本金219.104 万元。其中: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扩股信息引入战略投资方 2 家,拟新增注册资本 48.3736 万元(不含员工持股台),持股比例合计 1.2258%;员工持股平台以非公开交易方式同步增资,同股同价,拟增加注册资本金 170.7304 万元,增资后持股比例为 4.3262%。增资后注册资本金由 3727.3186 万元拟增至 3946.4226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金持股比例占总注册资本金的 5.552%。
投资方的确定: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两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协议成交;如征集到三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按选定的遴选方式组织遴选,增资企业股东会将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遴选结果确定投资方。
特别 告知
1、根据子公司新疆云聚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行2025年签订的17228RG202411001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7,600.00万元,借款期限84个月,根据17228RDD202411001号抵押合同,新疆云聚天新材料有限公司将新2023石河子市不动产权第0003110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2万吨/年草酸酯建设项目)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行,抵押清单详见抵押合同。
2、本次意向投资方自增资公告起始之日即可展开对增资企业的尽职调查工作,须于公告期满前持双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原件及意向投资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3、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增资扩股方案》等备查资料。
意向投资人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人。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如征集到2家合格意向投资方,增资企业有权决定是否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遴选;如产生3位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增资企业将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从以下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确定最终投资方及增资价格:
1、合格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2、合格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背景、股东履历、行业声誉、资金实力、盈利状况、项目经验等。
3、合格意向投资方契合企业发展需要,能够对增资企业提供资源、资金、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支持者优先。4、合格意向投资方认同增资企业文化理念、发展战略,在草酸酯研发、生产、应用及其他相关领域具备较强综合实力,能带动增资企业市场开拓和业务发展;或在催化技术领域具备深厚的技术积累、站在行业前沿、引领行业技术发展,能为公司发展提供技术支撑者优先。
本次增资的出资方式及现有股东认购情况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1、本次增资需为实缴出资,投资方应在增资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人民币出资(银行转账)的方式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金,将增资款一次性汇入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本次增资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3、增资企业现有股东放弃本次增资认购权。
(一)增资达成条件:
信息发布期满,征集到2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投资方,注册资本合计为48.3736万元(不含员工持股平台),增资价格不低于增资企业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增资后各投资方合计持股比例为1.2258%,各投资方取得增资企业有权机构同意,并就《增资合同》达成一致,且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增资价款后,则本次增资达成。
(二)增资终结条件:
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后,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投资方。
2、增资企业股东会未审议通过的。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意向投资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投资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诚信记录,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近一年无不良记录。
3、意向投资方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增资,不存在委托(受托)持股以及其他股权或利益安排,不存在对新疆至创构成相关负面影响及实质性障碍的情形。
4、意向投资方须契合企业发展需要,能够对增资企业提供资源、资金、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支持。
5、意向投资方须认同增资企业文化理念、发展战略,应在草酸酯研发生产应用及其他相关领域具备较强综合实力,能为增资企业带动市场开拓和业务发展,或在催化技术领域具备深厚的技术积累、站在行业前沿、引领行业技术发展,能为公司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6、本次增资引入意向投资方不参与增资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管理。
7、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报名。
8、单个意向投资方在本公告截止日前将公告约定交易保证金汇入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9、本次增资仅接受货币(人民币)方式出资。
10、自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投资方不可以将所持有的增资企业股权设置质押、抵押用于融资、偿还债务、大宗贸易交易或其他他项权利的要求。
1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意向投资方在认购本次股权(份)时,应保证以不低于人民币1.7572元/单位注册资本报价,且须认可并接受本公告约定的投资方确定方式。如意向投资方被最终确认为投资方,则需以最终确定的价格认购相应股权(份),否则,意向投资方须向交易所支付增资企业、投资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同时意向投资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增资企业。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投资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增资企业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2、若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的,须按《增资合同》约定将增资交易价款一次性足额缴纳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若意向投资方未成功增资的,新疆产权交易所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保证金。如意向投资方因自身原因退出对增资企业增资而导致本次增资失败或者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5个工作日内拒绝签署《增资合同》,投资方须向交易所支付增资企业、投资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同时意向投资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增资企业。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投资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增资企业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3、投资方须按新疆产权交易权所收费标准承担本次交易服务费。增资完成后交易各方不得在增资协议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股权代持、名股实债等内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除另有规定外,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与增资活动的,不得为其他股东提供借款、担保等资金支持。
4、投资方自本次增资企业增资扩股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将其所持有的增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所持有股权用于设定质押、担保、交换及偿还债务等;若公司上市,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应结合增资企业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且其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增资企业股份的25%。
5、各意向投资方须按新疆产权交易权所收费标准承担本次交易服务费。
6、意向投资方须就上述履约要求出具承诺文件。
一、 保证金金额:投资金额的30%。
二、保证金缴纳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
三、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
若非增资企业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20%将被扣除,作为对增资企业的补偿:
(1)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
(2)本增资项目信息发布期满,需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的;
(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增资企业签署《增资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增资交易价款的;
(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四、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合同》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易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
五、其他约定:无。
投资方【2025版】.zip
尽职调查确认书.pdf
增资扩股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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