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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投资方参与本次增资;增资价格不低于公司经备案的评估结果;投资方与凯盛玻璃控股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交易结果取得凯盛玻璃控股审议确定。
2.增资终止条件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参与本次增资;投资方与凯盛玻璃控股未能就本项目增资协议达成一致;交易结果未能通过凯盛玻璃控股审议通过的;因不可抗力导致本次增资无法正常进行;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应终止的情形。
二、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三、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一家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有限合伙企业须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完成备案或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须提供登记证明文件,或由意向投资方盖章确认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结果)。
2.意向投资方应至少满足下列第(1)、(2)、(3)项条件中的任意两项:
(1)财务实力或管理规模要求:意向投资方如为企业法人的,应满足其自身或其关联方2024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意向投资方如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满足其自身、或其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或该等主体委托的管理人,所管理基金规模不少于人民币10亿元(企业法人需提供2024年度审计报告(若尚未出具,可提供最新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非法人组织需提供基金备案证明、资产管理规模最新一期审计报告或管理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2)行业投资经验: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应具备新材料或新能源领域相关的投资经验(需提供相关投资案例的说明性文件,如投资协议、股权证明、公告文件等);
(3)产业协同经验: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与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所属企业具有合作经验(需提供合作协议、交易记录、官方新闻稿等证明文件)。
(关联方界定:关联方包括意向投资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或上述主体的管理人。意向投资方须提供证明关联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如股权结构图、合伙协议、控股关系证明等。)
3.意向投资方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须提供证明文件)。
4.单一意向投资方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出现超额认购情形,经协商同意缩减认购数额的除外)。
5.意向投资方须以合法来源的现金一次性支付全部增资款,并严格履行增资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并高度认同凯盛玻璃控股及其控股股东的企业愿景、企业文化、发展理念及经营管理模式。
6.意向投资方承诺支持凯盛玻璃控股后续资本运作,且该等支持不会对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实质性障碍。其须认可并遵守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投资方关于业绩对赌、股权回购、反稀释条款、随售权条款、一票否决权等条件要求。意向投资方承诺认可和配合执行本次挂牌相关备查文件披露的内容。
7.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投资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增资,且不得通过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投资。
8.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所有条件。
2.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增资企业所披露的增资相关文件,并依据增资相关文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文件内容、增资企业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增资程序。
3.本次增资须以货币形式进行出资,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4.意向投资方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在增资协议签署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按增资协议约定一次性完成实缴出资。若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以不了解增资企业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增资企业有权扣除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由意向投资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超额认购情况下的缩减机制:意向投资者应知悉并同意如其进入遴选环节,若存在认购超额的情况,应接受拟投资金额合计不超过35000万元为原则缩减其拟投资金额。
6.意向投资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完毕投资申请手续(含提交《企业增资投资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相关交易系统投资资料录入等工作流程),并在公告期截止日21:30前将保证金交纳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1)公司治理结构安排:增资完成后,增资企业董事会的席位数量及决策机制等治理结构不作调整。
(2)职工安置安排:本次增资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凯盛玻璃控股职工劳动关系不变。意向投资方承诺不干涉凯盛玻璃控股人工成本投入与分配。
(3)债权债务安排:增资完成后,凯盛玻璃控股原有债权债务由增资后的公司继续享有和承担。
(4)过渡期损益安排:凯盛玻璃控股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产生的损益,由增资后的全体股东按届时持股比例共同承担或享有。此外,在评估基准日后,凯盛玻璃控股有权决策机构通过了公积金弥补亏损方案,并进行账务处理。
2.保证金扣除情形:
若非增资企业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予以扣除:
(1)意向投资方在参与本次增资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交所报名阶段、遴选阶段、增资协议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投资方办理了投资申请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
(3)增资项目信息发布期满,意向投资方需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的;
(4)意向投资方未按遴选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的;
(5)意向投资方在遴选环节未按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竞投文件,或未按遴选文件要求参与谈判的;
(6)意向投资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遴选结果确认书的;
(7)意向投资方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增资企业签署增资协议、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增资款的;
(8)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9)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增资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3.违约责任
(1)任一最终投资方未按照《增资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增资价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凯盛玻璃控股支付应缴未缴数额0.4‰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五个工作日的,其在深圳联交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凯盛玻璃控股有权解除相关协议,并要求最终投资方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但因特殊原因导致逾期缴纳出资额,凯盛玻璃控股同意豁免的除外
(2)任一意向投资者在本次增资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报名阶段、竞争性谈判阶段及本协议或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或遗漏,或被违反,该意向投资者应在凯盛玻璃控股原股东或凯盛玻璃控股书面通知的合理期限内作出令凯盛玻璃控股原股东或凯盛玻璃控股满意的纠正、补救(若前述情形可以纠正、补救),并赔偿凯盛玻璃控股及其原股东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实际和直接的损失。
4.凯盛玻璃控股有权视募集情况对各意向投资方的拟投资金额及其对应的持股比例作相应调整。
四、保证金设定
2.意向投资方成为最终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意向投资方未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则保证金原额原路返还。
五、遴选方案
2.公告期满,若征集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不超过5家(含本数),且拟投资金额合计不超过35,000万元(含本数),凯盛玻璃控股有权决定是否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遴选。
3.公告期满,若征集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超过5家,或拟投资总金额超过35,000万元,或凯盛玻璃控股认为存在其他必要情形,将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最终遴选的投资方及最终增资价格。
4.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人进行遴选:
(1)意向投资方的增资价格;
(2)意向投资方及其关联方的综合实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财务状况、资金实力、资源整合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经验等;
(3)意向投资方及其关联方可为增资企业未来发展提供的业务协同及资源支持。
六、信息披露期
1.若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以2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延长12个周期(以下简称“延长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2.若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按照2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延长期满,若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的,则后续择机重新挂牌。
七、特别提示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各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增资协议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增资协议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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