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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审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意向方应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项目电子评审实施办法》、本项目公告要求编制和提交评审文件。若没有提交相应的文件,则在本项目评分表中对应的得分项得零分;若没有提交“符合性评审”所要求的文件,则视同无效评审文件。
(2)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方的评审材料进行综合评分,取分数的算术平均值(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成交方,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下,商务文件合计得分高的优先;商务文件得分也相等,以技术文件合计得分高的优先;技术文件合计得分也相等,由评审专家以投票的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认评审推荐名单,广州产权交易所将在评审结果确认后发布成交结果公示。
(3)广州产权交易所将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和成交推荐名单提请委托方确认,在收到委托方确认评审结果书面文件后向评审文件提交成功的意向方出具《交易结果通知书》。
(4)成交推荐名单排名第1位的意向方将被委托方确定为成交方。如涉及候选成交的,详见“候选成交规则”。
1.本次项目采用候选成交规则,即根据交易结果,按意向方的最高报价由高至低确认成交的轮候顺序。广州产权交易所于交易结果形成、确定成交方后向委托方、各候选人发出《交易结果通知书》,并向委托方、成交方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该成交方未按照项目信息公告有关要求签署交易文件,则委托方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启动候选人轮候成交机制,下一顺位的候选人成为成交方,依此类推。
3.如全部意向方均未产生有效报价或均放弃成交,导致项目最终未成交的,全部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4.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候选人且未违反本信息公告中的“交易保证金的保证内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若成交方未按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候选人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本信息公告中的“交易保证金的保证内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于成交方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 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或评审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 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 本项目采用先整体后分拆出租的方式征集意向承租方,整体挂牌项目为:先整体后拆分之整体出租越秀公园环市中路及东北门停车场(含小卖部)出租项目。分拆挂牌项目为:先整体后拆分之拆分出租越秀公园环市中路出租项目;先整体后拆分之拆分出租东北门停车场(含小卖部)出租项目。整包挂牌及分包挂牌均可单独征集意向承租方,广州产权交易所将根据意向承租方实际报名情况组织交易,其中:(1)如有符合交易要求的意向承租方报名整体承租,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优先组织报名整体承租且符合交易要求的意向承租方进行交易,分拆标的中止。如整体标的确认承租方,则分拆标的终结。(2)在整体承租没有征集到符合交易要求的意向承租方报名的前提下整体标的终结,广州产权交易所将组织已报名分拆标的且符合交易要求的意向承租方进行交易确定承租方。
2. 针对越秀公园环市中路项目,承租方应在实施装修前完成:①建筑物补强,建筑物补强工作须严格依据国家《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执行,确保最终安全性等级评定达到Bsu级或以上;②抗震补强,使其综合抗震能力满足7度标准设防类(丙类)建筑抗震设防要求。上述建筑物补强与抗震补强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装修完成后,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提交经认证的安全性等级评定报告。
3.针对东北门停车场项目,个别混凝土构件有露筋、渗水现象,部分砖墙有开裂现象,部分挡土墙及钢筋混凝土构件有大面积渗水痕迹。承租方需负责对建筑进行修缮。
4.东北门停车场(含小卖部)无免租期,请意向方知悉。
5.承租方须每年为停车场购买公众责任险(附加停车场车辆责任条款),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与出租方无关。
6.在租赁期限内须负责出资对东北门停车场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一体化车牌自动识别系统、信息引导系统、交通指示标识标牌、隔离桩、停车位划线标号等)进行必要的建设、维护、翻新和改造。
7.出租方公务用车和公务来访车辆、固定的物资运送车辆及特种车辆免费停放(出租方提前报备给承租方)。
8承租方负责办理并取得车场的收费许可或收费经营备案,并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订立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以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复为准。须按规定制作明码标价牌,并在停车场进、出口处及收费处显眼为准设立标价牌。
9.承租方须对越秀公园环市中路项目进行整体装修,包括外部装修、结构加固、基础设施系统建设等,承租方应承诺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自承租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投资),并于完成投资后向出租方提供项目投资结算审核书或其他投资证明。承租方如一年后无法提供不低于200万元的投资证明或提供投资证明金额不足200万元,出租方有权用履约保证金直接抵扣补足,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的承租方应补足。
10.租赁期内,承租方必须做好场地内及周边绿化树木和景观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未经办理审批手续,严禁修剪、移植、砍伐场地内及周边树木。
11.承租方确认已知悉租赁场地没有产权证,具有《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同时已全面、具体地了解房屋的规划许可情况、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全部现状,承租方对此无异议,并承诺不得以租赁场地没有产权证等情况而要求出租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2. 经营期限内,不得将租赁场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全部转让给第三方、调换使用或抵押、对外融资、对外担保、对外出资。
13. 承租方须自行在室内以及门外安装视频监控。
14.承租方须认可并承诺按照标的现有质量、现状、规划状况和出租方指定用途自行于项目运营前负责依法依规办理本标的各项改造手续、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及经营法定的各种证照,包括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标准做好标的消防设施装修申报和验收、符合环保标准的排污许可、房屋安全鉴定等,直至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负责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任何费用以及不承担证照能否办妥的风险责任,承租方不得以能否办妥证照为由向出租方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
15.承租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自行办妥经营所需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的相关手续,依法应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承租方须于相关证照办妥之日起30天内将有效的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的复印件(加盖承租方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送交出租方备查,逾期60天未能办妥有关经营证照致无法经营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场地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且承租方不得以办理经营证照为由向出租方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赔偿。承租方在租赁期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证照年审、续期等必要手续,确保证照处于有效期内。租赁期满或租赁期间内出租方单方面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或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承租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30日内将注册于租赁场地的有关证照地址迁出。
16. 租赁期内,如遇国家、政府部门要求、城市建设、上级主管部门、公园规划或公共利益等原因,导致承租方无法开展经营活动或停业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承租方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个月内向出租方提交停业期间免租及延长经营期限的书面申请,出租方经审查认为确实可以免租且需要延长经营期限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方可以视相关经营活动受限情况同意免租及顺延经营期限,具体顺延时长由出租方决定且顺延经营期限后的租金按本合同约定的递增后的标准进行计算。届时,双方可通过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或其他书面法律文件的方式对延期事宜予以明确,相应补充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出租方若不同意顺延经营期限,不视为出租方违约。
17.交易面积即为出租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交易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各意向承租方均应事先考虑该交易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18. 履约保证金及交付场地条件等详见《租赁合同》。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 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于成交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退回。
4.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 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 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招商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 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广州产权交易所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广州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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