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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审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意向方应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项目电子评审实施办法》、本项目公告要求编制和提交评审文件。若没有提交相应的文件,则在本项目评分表中对应的得分项得零分;若没有提交“符合性评审”所要求的文件,则视同无效评审文件。
(2)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方的评审材料进行综合评分,取分数的算术平均值(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下,以商务评定分值高的优先;商务评定分值也相等,以技术评定得分高的优先;技术评定得分也相等,以价格评定分值高的优先;价格评定得分也相等,由评审专家以投票的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认评审推荐名单,广州产权交易所将在评审结果确认后发布成交结果公示。
(3)本项目优先权人若参与评审,当综合得分相同时,优先权人优先。
(4)广州产权交易所将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和成交推荐名单提请委托方确认,在收到委托方确认评审结果书面文件后进行评审结果公示并向评审文件提交成功的意向方出具《交易结果通知书》。
(5)成交推荐名单排名第1位的意向方为成交方;如涉及候选成交的,详见“候选成交规则”。
1. 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或评审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 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一、总出租面积:762.18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327.42平方米,露天场地可经营面积:355.26平方米,户外有顶可经营面积:79.5平方米。
二、承租方须租赁场地交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投资建设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含水电保证金)。投资建设保证金于出租标的改造完成并由出租方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地退回给承租方。但如承租方违反公园管理制度、租赁合同规定、未按出租方审批方案完成该项目设施改造的,出租方要求承租方限时整改,但承租方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出租方有权扣罚、没收承租方的投资建设保证金直至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索取补偿。
三、承租方认可并承诺按照出租标的现有质量、现状和出租方指定的用途进行承租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标的结构及拆卸相关设施;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经营期限内,承租方不得将租赁场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或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对外融资、对外担保、对外出资。
四、承租方须按照标的现有质量、现状、产权、规划状况和出租方指定用途自行于项目运营前负责依法依规办理本标的各项改造手续、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及经营法定的各种证照,包括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标准做好标的消防设施装修申报和验收、符合环保标准的排污许可、房屋安全鉴定等,直至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负责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任何费用以及不承担证照能否办妥的风险责任,承租方不得以能否办妥证照为由向出租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
五、租金不因出租标的场地实际面积与出租面积出现误差而进行改变,出租标的租金不包含水、电等其他费用,承租方按出租方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水、电费等其他费用。
六、承租方须于租赁期内投入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用于该物业的装修、设备设施升级及改造,且须经出租方验收通过。
七、承租方必须明码标价,商品售价要适宜,如因违规收费出现的投诉和纠纷,承租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有效投诉3次以上或被媒体曝光等对出租方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收回经营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出租标的,并不予以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追缴租金、水电费等费用。若因此引起政府相关部门对事件作出的所有处罚,其后果全部由承租方负责承担。
八、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办妥经营所需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消防合格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的相关手续,出租方协助提供办理资料。承租方须于相关证照办妥之日起30天内将有效的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的复印件(加盖承租方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送交出租方备查,逾期未能办妥有关经营证照致无法经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场地、没收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自承租方收到出租方按照双方约定收件地址发出的书面解除文件之日即解除,且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赔偿。
九、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租赁范围外的土地或水域,承租方如违反租赁合同或违规、违法经营,出租方有权督促其限期整改。承租方若拒不整改或未于出租方指定限期完成整改(以出租方验收为准),出租方有权视承租方违约情节的轻重给予停水停电、停业整顿、解除租赁合同等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需自行承担各种不可预见经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社会公共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影响,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经营等相关情形。
十、租赁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征收出租标的、或因政府部门建设规划要求或公园及其上级部门建设原因需要收回场地的,双方都应当无条件服从,并就有关补偿事宜共同与征用/征收方进行协商,双方约定:如因此而产生的有关建筑产权的补偿归出租方所有;因此而产生的有关建筑装修(仅限于承租方投入的建筑装修)、设备(仅限于承租方投入的设备)投入及经营的补偿归承租方所有,其他补偿(如有)归出租方所有。在结清各项费用后可解除租赁合同,并终止租赁关系,当月租金按终止租赁关系前的实际租赁天数计算支付,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限定的时间内自行将出租标的内投入的设施拆除清走,出租方不另对承租方作任何经济补偿/赔偿。
十一、合同期满前,出租方如因国家、政府政策、政府部门要求、城市建设、园区规划建设等需要收回租赁场地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在出租方提前30天通知承租方的情况下,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不视为出租方违约且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赔偿款或补偿。双方结清各项费用、解除租赁合同,租金等各项相关费用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缴交。
十二、出租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该出租标的建筑物无办理房产权属证明。
十三、承租方须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一经发现材料有全部或部分违法、违规及作假的,将立即取消参与交易资格,并告知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十四、履约保证金及交付场地条件等详见《流花路108号之三霁云轩租赁合同》。
十五、交易标的属于占用状态,租期自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如因交易标的原承租方未能退场,导致出租方不能按时交付标的物的,双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原承租方退场出租方完成交付,出租方无需承担责任;承租方也可以提出终止交易,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并自行承担因参与标的物招租交易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等。
意向方保证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交易标的相关的披露事项,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意向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须按照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及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的相关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评审等)。意向方应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规定,以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操作规程和竞价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意向方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或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或《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交纳的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
1. 意向方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方式参与竞价;
2. 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各意向方未形成有效报价导致项目未成交的。
3. 竞价期间,在未有其他意向方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拒绝以挂牌价行权的;
4. 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文件,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 其他违反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或法律法规内容的行为。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 若意向方的综合得分并非最高得分,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计息原路退回。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 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招商方提交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 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招商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 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广州产权交易所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广州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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